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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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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小忠 

日前,笔者参加江苏法学会代表团赴英国、法国等地,分别考察了英国的事务律师制度及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制度。考察期间,分别拜会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英国贸易工业部、英国泰勒律师事务所、DLA律师事务所及法国雅克·萨戈律师事务所。 

一、英国的事务律师制度 

英国的执业律师分为两种类型:事务律师(solicitors)和出庭律师(barristers)。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目前执业的事务律师7000多名。并成立了行业组织一一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事务律师主要为社会公众、商界、其他行业和外国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 

1、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法律事务 

事务律师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在商业方面,可以就诸如劳工、合同、公司组建和市场竞争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办理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赔偿诉讼;还可受聘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或出庭辩护;在婚姻家庭方面,事务律师也常常作为代理人在婚姻案件中出现。 
以前对事务律师的出庭有所限制,只有出庭律师才可能在较高等的法院享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1995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打破了这一垄断局面,事务律师经过适当培训,也可在高等法院作为律师出庭。 

2、办理不动产的转让和继受手续 

过去这一些业务必须由事务律师办理,随着律师行业的逐渐开放,法律规定在不动产过户等事务律师的传统业务领域也向专业人士开放,不再由事务律师垄断。但目前这一类业务在事务律师的一般性业务中仍占有相当比例。 

3、认证、见证业务 

事务律师可以办理在其它国家由公证处办理的事务,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办理过户等。 

4、受聘于公私部门 

大约有20%的事务律师受聘于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及设有内部法律部门的大型工商企业。此外还有1500名事务律师受聘于皇家公诉院,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警方提起公诉。受聘的事务律师与其它事务律师享有同等的职业地位,但一般只为他们的雇主而不对外服务。 

在律师从业方面有两个趋势日益明显,一是在单一律师事务所日益全面化的同时,一些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也日趋专业化,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这些律师事务所经常是出现在大城市,且主要从事商业方面的法律服务。另一个趋势是随着欧盟的成立,律师的国际协作越来越广泛。欧盟法律成为英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影响着从市场竞争、劳工、环境保护到知识产权的诸多商业领域,并赋予欧盟成员国公民个人一些新的权利。有鉴于此,律师协会决定允许事务律师与外国律师组成跨国合伙。约有四十家律师事务所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设立了办事处,许多律师事务所与比利时律师或其它欧盟成员国律师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律师国际协作网络的做法不仅在欧盟内部,在世界范围也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除了受聘于公私部门的事务律师,其它事务律师的执业方面主要有两种:单独执业和合伙执业。单独执业的律师必须有三年以上事务律师资格。合伙制事务所是由几个事务律师合伙人共同管理的公司,有的还雇佣大批工作人员,其中有些是已取得资格的事务律师,有些是行政辅助人员。1992年的新规则允许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人可作为合伙人成立合伙事务所,也可受雇于律师事务所在英国执业。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10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设有14000多个办公地点,还有的在海外也设有办事机构。25个合伙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有130家,其从业律师占全部事务律师的36%,去年收入达105亿英镑。 

律师协会是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105个律师组成的委员会,其中100人是按事务律师的行业选区推选产生,5人由法官推选。委员会设会长一名,会长从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协会下设标准委员会(负责吸收新会员及会员业务培训),财政和资源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处理对律师的投诉)、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立法及法律修改建议)和宣传委员会。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律师协会的职能主要有: 

1、规范执业行为: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律师管理政策,负责事务律师注册工作,办理资格授予、行业准人的手续。所有事务律师每年必须从律师协会领取执业许可证。律师协会制定《事务律师职业行为指南》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2、监督律师协会下设“律师投诉办公室”(office for the supervision of solicitors),目前雇拥的专业人员达400人,专门受理调查有关律师违反职业规范的投诉。如果调查结果表明确有严重违纪行为,有关涉案律师将被移交设在伦敦的一个特别法庭一一事务律师纪律法庭(solicitors’ Disciplinary Tribunal)处理。严重违规者可处以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事务律师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同时应缴纳赔偿基金,职业保险和赔偿基金由律师协会管理。 

3、教育和培训: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程序十分严格。大部分事务律师毕业于法学院,非法律专业学生必须先通过共同职业考试(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后,可以和法律专业学生一道参加由律师协会举办的执业律师课程(Legal Practice Course),课程为期一年,为全日制进修课程。课程结束时,学员们必须通过四门必修的实体法课程(不动产转让、遗嘱认证、诉讼与法庭辩论)以及选修的民商法或商法系列课程的考试。 
通过考试的学员应进入律师事务所进行两年的实习,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实习过程中的淘汰率仍然较高,最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律师协会负责监督律师教育与培训的全过程,最近又建立了强制性的律师再培训制度,使执业律师能跟上日益发展的法律的步伐。 

律师协会还承担其它的工作:它代表全体事务律师与政府和其它团体联系,推动法律改革和讨论新的立法;通过向律师通报法律和实务方面的新发展,指导律师的工作;出版各类书籍、期刊,并为全体成员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宣传和促进律师职业并帮助需要法律服务的客户找到合适的律师。 

律师协会目前有工作人员700多名。 

英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存续几个世纪,律师协会也有近150年的历史,在此次考察中,有几方面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 

1、严格的律师资格取得及行业准入制度,是律师执业水平和职业素质的保证,特别是注重从业人员的实践水平和经验积累。 

2、有效、公正的律师执业监督机制是律师规范从业的保证。 

3、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日趋全面化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并存,大规模律师事务所和小而专的律师事务所各有优势。 

4、行业的跨国合作趋势日益明显。 

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中国出口产品屡屡在欧盟遭遇反倾销措施。根据我们在欧盟考察中得到的资料,近年来欧盟共提起了140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57起是针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一旦启动,将针对出口国家或地区整个行业的产品,且时间长达5年,几年都会使出口方失去欧盟市场份额。因此了解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是我们此行的重点。 

1、倾销的概念 

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386号规则确立了反倾销机制的法律基础。倾销的概念是遵照世贸组织1994年通过的《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 

2、反倾销启动的条件 

(1)存在倾销的事实,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欧盟理事会1998年905号规则,中国通常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经常是根据一个类似的第三国市场(如印度、土耳其,有时甚至是新加坡)同类产品价格来认定。 

(2)倾销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欧盟某一行业损害。 

(3)涉及欧盟的整体利益。 

3、反倾销程序 

(1)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对提起人的身份法律并无特定限制,自然人、单个企业都可以提出,但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至少25%)。因此一般是欧盟内某一行业组织提出,同时应提供倾销及造成损害的证据。 

(2)欧盟委员会在4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展开调查。期间会向“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咨询是否存在倾销事实及是否有必要启动反倾销机制。 

如果咨询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决定应在欧盟官方刊物公告并通知相关各方,包括出口商所在国政府。 

(3)欧盟委员会开始调查倾销及损害情况,向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出口价格构成及定价理由。同时向投诉方调查确定损害事实。相关各方可提出召开听证会以阐述各自理由及提交证据。 

上述程序一般在9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在调查期间,欧盟委员会可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加税措施。临时加税一般延续6个月并可再延长3个月。 

(4)如调查属实,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反倾销税率一般不高于倾销幅度,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继续审议,延长期限。决定一旦作出,则针对出口国整个行业。 

(5)相关各方如不服反倾销决定,可于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也可由相关各国政府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几点建议: 

1、客观地说,欧盟的反倾销机制比较明确、公开,相关各方特别是被投诉方如能充分利用,就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关键的是对欧盟委员会调查问卷的答复一定要及时,提出可靠、有力的定价依据,数据要尽量详尽,并要做双方市场分析;同时生产商、出口商要加强与进口商、调查方的沟通与配合。 

2、充分利用反倾销机制赋予被调查方的权利。根据欧盟法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方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启动调查程序应公开并通知相关各方,相关各方的有关信息都应提供给对方。(2)陈述权,陈述自己的理由及意见。(3)听证权,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召开听证会以充分发表意见。(4)对抗制原则:所有的证据、相关材料应送交对方。 

3、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欧盟法律对参与此类案件的人员并无资格限制,但从实践来看,聘请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特别是熟悉欧盟反倾销规则的律师参与是十分必要的,欧盟法院的上诉程序则必须由律师参加。律师可以全程参与反倾销案件,包括问卷回复、证据提交、参与听证、出庭辩论等。 

4、要加紧培养一批熟悉欧盟法律及贸易专业知识的国内律师人才,积极参与应对反倾销,维护国内企业合法利益。

http://www.yfzs.gov.cn/ 2004-04-12 11:13:04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之“学海泛舟”
200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