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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莫混同


法律名词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内容专门界定的特定名词概念,故在使用时应持谨慎、严密、准确的态度,绝不可“臆断”或“望文生义”。略举数例以供参考:

“罚金”与“罚款”是一回事吗?

“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刑罚;而罚款则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行政处罚。罚金是对刑事犯罪的刑罚,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才能适用;而罚款一般仅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人”、“法定代表人”各有所指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通俗地讲:“法人”是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或领导人。“法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通俗称谓。

“讯问”与“询问”不能混用

“讯问”是一个法律概念,即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审讯、审问。换言之,“讯问”必须由侦查、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对公民进行讯问;而“询问”是一个一般概念,意思是:打听情况,征求意见;同时也是指司法人员对证人、知情人的调查访问,是获得证言的一种方式。

慎用“连带责任”一词

“连带责任”是一个民事法律概念,指数人共负同一债务的义务,是“按份债务”一词的对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负有连带责任。可见,连带责任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中连带债务方面。现实中,有人把它“推而广之”,把“连带责任”误解为“对某件事多个人都负有责任”,如“要追究领导的连带责任”、“此决定班子成员集体负责,负连带责任”等等,都是法律概念不确切的表述。  樊振忠

《西部法制报》2002-12-5 三版

http://www.xbfzbnet.com/show.asp?News_id=3802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