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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乏力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孟俊松

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的载体,是案件质量的客观反映,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检验标准。制作好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现阶段,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缺乏说理,群众普遍感到法院的裁判结果说服力不强,降低了对法院裁判文书的认同和信仰。裁判文书作为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反映,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门面,本应成为法院的重头戏而被演好,为何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严重不足,这引起很多人的思考,也得出了一些答案,但这些答案是零零碎碎的,未能较为全面深入地揭示问题。笔者想就此作一些粗浅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裁判文书说理乏力的表现

裁判文书说理是将法律的普遍规定同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把法律规则预设的条件和内容投放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中,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得出的裁判结果是推论。在说理时,首先要提出法律的具体规定,并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然后对案件事实作出定性分析和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最后对号入座,得出具体的结论。在形式上,可以按部就班,依序进行,也可以把大小前提结合起来写。

对照上述要求,现在的许多裁判文书说理乏力的主要表现为:1、没有大前提。只是在说理结束时写明“依据***条规定,作出判决如下”的内容,法律规则的内容从头到尾没有显示。2、没有对法律规则的解释说明。简单的条文含义不说自明,复杂条文中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需要法官作进一步的解释,否则,当事人以及很多群众无法理解。如在论述县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是行政法律渊源时,就要对法律渊源作出解释。3、缺乏用法律规则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和认定。没有把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进行有效链接,没有对案件事实给予法律评价,具体指没有定性分析,没有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论证,没有对责任承担的法律判断;4、缺少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具体的对号入座。对案件进行定性后,明确了责任负担,但对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作法律阐述,使责任内容产生与法律规定脱节,给人是法官作出具体责任内容的错觉;5、法律文书说理简单类同。法律文书千人一面,千篇一律,都是以概括原则的话,简单笼统地一笔带过,知识性少,可读性差。

二、裁判文书说理乏力的成因

首先是法官业务素质的欠缺。裁判文书的说理不仅是简单的陈述,而是集语言、修辞、逻辑、法律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对法官有很高的要求。很多法官虽然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但因语言能力的贫乏,不能准确无误地表达思想,又因缺乏逻辑思维能力,不能进行科学的推理,以致在说理时,行文失范、表达失准,说理空乏、论证不力。

其次是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不严。重实体轻程序理念仍然具有强大的力量。重实体主要就是注重裁判结果的准确,也就是当事人责任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结果形成的过程往往被忽略不计,说理处于辅助次要的位置受到冷落。法院在考核上也不把说理作为考核内容,对说理欠缺的裁判文书不给予评价,裁判文书说理成为没有管理的灰色地带。

再次是法官积极性的不足。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智慧的付出,是一项艰辛的劳动。法官从说理的投入上没有看到什么益处,收到的只是出错的责任,其说理的积极性当然受到抑制。省高院七号文件出台后,法院有了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把成绩计入法官业绩,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产生了推动作用;但仍然有限,无力改变说理乏力的状况,主要是奖惩不科学,裁判文书制作的好坏对法官评价无多大影响;还有就是法官办案的数量越来越多,强调说理增加工作负担,也限制了说理的深入。

三、解决裁判文书说理乏力的对策

裁判文书缺乏说理,使人不知裁判的所以然,费解裁判结果的来源和途径,合理怀疑审判的公正,挫伤了当事人服从并执行裁判的积极主动性,损害司法的权威,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解决的措施上,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官素质。严把法官进口关,抬高执业门坎,要让能够担任法官职业的人从事审判工作,改变过去法官产生的多元化,推进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对于已入口成为法官的人,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给他们进行加油充电。要舍得化代价,加大投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力争把不符合要求的法官培养成合格的法官。

二是强调裁判文书说理质量,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要求。“正义的产生要让人看得见”。裁判文书说理就是公正生成的过程,它是审判公正重要内容。我们要把写好裁判文书说理作为提高审判质量的重措施抓紧抓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将之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与法官的审判业绩直接挂钩,优秀的奖,落后的惩,严肃认真,不走过场,使之成为调动法官写作积极性的原动力。

三是引入分流机制,区别对待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为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同时又合理控制法官工作负担,对裁判文书说理要求实现区别对待,是现时的一种理想选择。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诉讼调解、动员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方法予以化解;对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径行裁判;对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激烈,适用法律复杂的案件,要进行充分说理,明事实、清是非,以法律说话,努力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只有法官认识与已不同,没有法官偏私一方的看法,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此,更多的群众会信法而不信访,更多的案件会得到服从和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