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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法律语言


张宝华

“在另一个人民法庭,法官实在无法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是‘辩论权’,因此说辩论权就是‘你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

这是苏力教授(北大法学院)在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调查时获取的一则信息(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页184中注13)。

读完这两行字,也许有人会说:法律写什么“辩论权”,直接用“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诸如此类的通俗语言替代不就得了﹖

这实际上就是法律语言的话题了。

作为法律人,笔者以为,“辩论权”就是“辩论权”,立法语言就是要固守严格、精确、专业化的个性。

这不是卖弄和唬人,只是需要。

有人尖锐地批评:使用“大老粗”型语言的法律界最容易屈从非法律性权力的干预和一般民情的左右,从而从根本上伤及建设自治型法律的努力。笔者以为,从文本角度观之,看似大众化、舍却专业化的法律语言,必然是以牺牲法律规则的严谨、科学为代价,其结果只能使法律走向流俗。医生、信息系统专家等等,在各自的领域内都拥有自己的“专业槽”,有自己的话语,法律人、法律为什么不该有﹖此乃其一。

其二,法律的语言风格、范畴的遴选与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达程度、复杂程度莫不相关。在早期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中哪会有“融资租赁合同”之类的让一般人不是一看就明白、就是看了又看仍然难悟其义的专业范畴﹖

据说,当年拿破仑主持法国民法典时,曾坚持法典在语言风格上要清晰易懂,让外行人能理解,初通文墨的农民也可以在烛光下阅读。然而,在今日的中国人——即使他是法学家——看来,这部法典还是很专门,个别条文甚至解读非易。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更是以其体系之完整、逻辑之严密、专业特色之浓厚示人。

马车时代和汽车刚刚面世之时的法典尚且如此,步入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当代立法不更有理由去讲究吗﹖

其三、法律,尤其是作为法典,在语言风格上苛求抽象概括、饱含理性,是力免“朝令夕改”的良策。正如专家评价罗马法所言: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二千余年依然颠扑不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坚实的理论基石上。

早些时候,中国专家对“摸着石头过河”、“宁疏勿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批评不无道理。这种只讲一时一事的经验性立法缺乏稳定性、长远性,它固然与转型时期经济的迅即变化有关,另一方面与立法中专业、理性论证不足有着千丝万屡的因果牵连。

理性法律的形成至少需要精研法律理性的专家参与其中。就此,罗马法当属典范。罗马法以深刻的法学理论、精湛的法学思想、科学的体系、合理的法律分析征服了许多国家甚至世界,一个绝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罗马法学家们为编纂法典所付出的艰辛和代价。罗马法是他们敏锐思维、深邃哲理的精华。因此,有人说,罗马法是法学家们的法。

同样让我们欣喜的是:由于法学家们参与起草、精心论证,现时中国的基本法律也远离了“幼稚”和流俗。作为现代市场社会基本“游戏规则”——《公司法》、《合法法》等等莫不如此。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宏伟篇章——正在起草中的《中国民法典》,立法机关专门委托一流的教授、学者拟订草案建议稿。专家们完成的建议稿从体系、逻辑、语词到专业化水平,足见其倾心尽力、科学求真的精神及其深厚的专业底蕴。尤其可以说一声:他们在“认真地对待词语”。

另一面,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辩论权”之类的词语,在需要时,应该向当事人给以恰当的释明。不要让法典中精当的词语在法庭上走了样。

2004-2-16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