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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律语言学


李振宇

李振宇教授现在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任职,担任所长职务。(网主注)

【作者简历】李振宇 男,博士,兼职教授,山东大学古籍所。原中国法律语言学会筹委会主任,河南法律语言研究所所长(民办)。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普遍性。普遍性是低层次依法治国的表现;一是确切性。确切性是高层次依法治国的反映。我国目前依法治国强调了普遍性,确切性并没有得到社会足够的重视,这是一大缺憾。法律语言学正是从应用技术的角度来强化依法治国确切性的。它是高层次依法治国规范的一个重要操作手段,是依法治国的助推器。

【论  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鉴于历史的沉痛教训,我国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党的十五大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再次坚定了依法治国的决心。

那么,怎样开展依法治国呢?首先从普法入手,开展了三个五年普法活动,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法、懂法、用法;其次立法机关加大了法律、法规制订力度,以用来规范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再次加强了政法、司法队伍,要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最后在国家机关建立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上述措施,的确对推动依法治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依法治国过程中,立法条文语义含混,歧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文书辞不达意,错误百出;司法活动用语混乱,文明程度不高;更有甚者,有意歪曲或曲解法律原意。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正确执行,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国家的声誉,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甚至引起了新的法律争讼。

法律语言学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迎合了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法律和语言相结合形成的。它的任务是解决法律活动中语言的应用问题,保证法律内容得到确切的表达。从微观上讲,主要解决立法条文中语义含混、歧义现象、辞不达意给执行造成的混乱,堵塞法律的漏洞;解决司法实践中用字、用词、用句的错误、不当、缺乏规范给司法活动带来的消极作用。从宏观上讲,主要解决语言对侦查活动、司法解释、罪名制定以及重大法学理论纷争的影响。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整个立法和司法活动,对于依法行政,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普遍性。要求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和一般意义上的用法、执法。一是确切性。要求社会,特别是立法、司法工作者,要能够准确立法、正确用法和确切执法。普遍性是低层次依法治国的表现,确切性是高层次依法治国的反映。依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主要强调了依法治国的普遍性。依法治国的确切性至今并没有引起全社会,特别是高层领导高度的、足够的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大缺憾。法律语言学正是从应用技术的角度来强化依法治国确切性的。它是高层次依法治国规范的一个重要操作手段,是依法治国的助推器。不仅如此,它还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一个标识。

拙著《法律语言学初探》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从历史到现实,对法律语言学作了全面的论述和探讨,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理论体系,为法律语言的系统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为法律语言的广泛推广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律语言学初探》的问世,无疑会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加强依法治国的进程,使依法治国在高层次上有所作为。法律语言应用的揭示,对依法治国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正如“内容简介”所说。

通过本书的阅读,会把自发运用法律语言变为自觉运用法律语言,有利于提高法律文件的制订水平,有利于提高司法文书的质量,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运用语言的能力,有利于政法院校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有利于开展法学研究和司法工作,为高层次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