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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的渊起(2)


从上例可以看出:周公作《誓命》所引的“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窃器为奸”四句十六个字,在《九刑》的内容中,不过是只语片言,然而,它昭示给我们的却是西周法律语言重意会轻形式、多用四字句的基本面貌。如果认为这样定说有武断之嫌,那么《吕刑》可作印证。《尚书·吕刑》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作为最早的成文刑书,《吕刑》中难免存有后人附会之作。但毋庸置疑的是,大量的金文资料告诉我们,它们的基本精神与吕侯奉王命制定的《吕刑》是一致的,其中第二部分与吕侯的《吕刑》毫无二致。不仅是我们今天研究西周立法思想、法律制度、赎刑细则的主要资料之一,也是研究我国法律语言的珍贵原始资料之一。《吕刑》的语言,并不是典范的法律语言,《吕刑》也不能断定是法律语言的唯一源头,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它是最主要的源头,它是我国法律语言渊起阶段的标志。因为,《吕刑》在语言运用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四字语。在《尚书·周书》19篇里,主要采用四字语来叙说政事的,当属《吕刑》。其他各篇,如《康诰》、《洪范》等,基本上呈杂言体式,《尧典》虽运用四字语较多,但比不上《吕刑》这样齐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归纳而轻分析的思维方式,反映在语言上,便是简约、经济。于是汉语就用关键性词语去负载全句的意义,把非关键性词语去掉,而把整句浓缩成四字语来表义。作为刑书,《吕刑》除了需要遵守这样的语言习惯外,它还必须做到法律语言的简约易解、确切无歧的要求,同时还须显示“王命”的不可违、法律的不可疑的威严来。四字语言简意赅,含义丰赡,能很好地隐现语义外围部分,使法律表述具有极强的弹性;四字语短促明快,灵活多变,表现力强,且琅琅上口,有益于法之布众;四字语音节界限分明,声调高低起伏,节律抑扬顿挫,这和谐优美的旋律,不仅具有极高的音乐审美价值,而且还显示了法律语言典雅的风格。与《吕刑》同期制定、略早于《吕刑》的西周成文法《九刑》,从上引片言只语看,其语言形态酷似《吕刑》。由此似可推断:凡属成文法规,西周人多用四字语来表示。这也许可以说明,作为一般政事文告的语言与纯法规的语言在表述上的差异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了。前者劝鉴告诫性强,后果则命令味重。言语的对象、功能不同,使用的范围有别,语言表述形式也就显出不同特色来。《吕刑》的四字语对后世法律语言影响极其深远,这不仅在《唐律疏议》中可见其身影,就是现代法律文件尤其是司法文书中,四字语仍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诚然,四字语不是《吕刑》的专利品,它在先秦典籍中的运用相当频繁,《诗经》三百篇,几乎篇篇都由四字语构成,但是,我们这里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律语言,《吕刑》的四字语对后世法律语言的作用远远超过了《诗经》对后世文学语言的影响。

第二,意合法。汉语轻形式重意合的特点,是与汉民族的全息性、混沌性思维习惯相关联的。这种思维模式,折射在语言上即表现为整体性意合法。杨振宁教授说得好:“中国的语言文字,因为重精简,所以渐渐把那些不必要的成分都给去掉,去掉的结果,就变成今天的现象,文字里介词非常少。”③汉语的这个特点,体现在《吕刑》里,则表现为尽可能少地使用关联词语和其他表示语法关系的虚词,句与句之间全靠意义连贯衔接。同《吕刑》语言形态最为相近的是周金文。在金文208篇文章里,使用连词25个,出现次数达340处之多;在《尚书·周书》其余18篇文章里,连词的使用频率与金文相近,而《吕刑》全篇仅用了一个连词“越兹”④〔160〕来联络句子,把表示语法关系的虚词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也证明着法律语言自其初级形态之时,便有着自己的个性色彩。

第三,情感性。作为刑书,《吕刑》为了要增强其说服力、震慑力和强制性,充分发挥了其语言的情感色彩。我国古代哲学重“观物取象”,偏重感受和体验,抽象思维往往与形象交识在一起,形成了汉语特有的艺术气质。“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吕刑》的制作者深谙此道,把情感性作为施行法律的一种手段,情威并用,双管齐下,希冀得到诸侯公卿及广大百姓的支持与拥戴。《吕刑》中的情感性主要通过多种修辞方式的运用来实现的。它采用了比喻、激问、层递、反复和呼告等手段。这些辞格的运用,只是作为法律语言雏形的《吕刑》的一个语用特点,并不是法律语言的特质。

《吕刑》的语言既算不上当时书面语言的典范,也不是后世法律语言的楷模,但从语言的发展历史看,它的语言应当是我国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的渊起性标志,它代表着上古法律语言的风采,并为后世法律语言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周王朝,随着实体法的产生和发展,程序法也随之产生并逐步发展完善。《周礼·秩官·朝士》上就有了“责(债)”的说法,“凡有责者,有制书以洽,则听。”这就告诉我们,在西周司法文书已成为诉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西周司法文书的出现为法律语言又找到了一个源头。西周典籍流传下来的不多,而且经过一再传抄,以谬传谬,舛误难免,而西周金文所记载的历史社会情况不仅可以证信古史,而且因其一字一句,均是当时语言文字的真迹,是研究上古语言的第一手资料。其中有关诉讼、契约的文字,更是我们研究法律语言的宝贵资料。

《■鼎》铭文记载的两份判例,大约是我国目前有据可考的最早的司法文书。判例本身既不是古代的判词也淡是现代的司法文书。但它被用文字记录了下来,其中有关事实、理由、审判、结果等内容就成了我们所说的司法文书。1975年陕西歧山董家村出土的《朕匜》所记判例,是一份难得的具备现代司法文书雏形的铭文,记载牧牛诉奴隶买卖纠纷案的全过程。

此文书先交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当事人、司法官,然后用主要笔墨详写判决书的内容;先写牧牛的犯罪事实,后写判决结果,其语言表述在整体风格上与《吕刑》较为相似:简洁明快、决断性强、具有少用虚词、语义单一的特点。

东周时期的司法文书继承并发展了西周时期的司法文书,只惜难见其原始真貌。在《左传·鲁昭公元年》记述郑国贵族之间发生一起案件,依据《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一,其判决部分为:

国之大节有五。女皆奸之。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国也。今君在国,女用兵焉,不畏威也;奸国之纪,不听政也;子皙,上大夫;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贵也;幼而不忌,不事长也;兵从其兄,不养亲也。君曰:“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速行乎,无重而罪。

这道判词,列举了被告的三条罪行,分析了案件判决的结果,依据“国之大节”,明确了适用于被告的刑罚“宥女以远”。⑥其语言风格较《吕刑》及西周铭文的法律文书的语言更通俗易懂,而短小明快依然,决断不疑语气依旧。

参考文献:

1.王力.《汉语史稿》(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胡留元、冯卓慧.《西周法制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
3.杨振宁.中国文化与科学[N].《参考消息》,2000-3-5(8)
4.管燮初.《西周金文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刘愫贞,女,西北政法学院法制新闻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学。出版《现代汉语概要》、《语言表意新论》、《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艺术》等专著5部、教材4部;发表《论刑事法规语言模糊性特征》、《刑事法律条文中判断句的应用》、《法律的语言本体》、《法律语词的特征》等论文近50篇。担任陕西省语言学学会会长、全国法律语言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修辞学会理事等职。

《语言与文学研究》2003年第3期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