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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的渊起(1)


刘愫贞

摘 要:中国法律语言史是对法律语言的源流、发展演变规律进行的研究与探讨。中国法律语言孕育于夏朝,渊起于周朝,勃兴于唐朝,成熟于清朝。

关键词:法律语言史;渊起;源流;孕育;勃兴;成熟;吕刑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本世纪三十年代与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等学科从语言学中变异出来的。

德国学者汉斯·道列在1949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法律的修辞》,专门研究立法中的修辞问题,日本学者占内秀文的《从罪犯书面语句的表达上鉴定笔迹》,试图在司法语言上走出一条新路。近几年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语言学家也都相继出版或发表了自己研究法律语言的专著论文,从而在学术界奠定了法律语言的学科地位。1993年7月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第三届法律语言学术研讨会上,成立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协会的机关刊物《语言与法律》也组稿出版了(由英国学者马尔考姆·考尔撒德教授主编),更为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学者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园地。国外不少著名法学家在其法学理论专著中,对法律语言多有论述,如英国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法律帝国》等名著就是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构建他们的理论体系的;美国法学家费里德曼在他的《法律制度》一书中专门对法律语言作了独到的论述。尽管国内个别法律语言学者认为这些语言分析法学家谈论的不是法律语言问题,而是法学理论问题,但我们认为他们毕竟是在论述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他们毕竟意识到应该重新认识法律语言的重要作用,他们在向世人说明法律在本质上是“语言”的问题。

我国学者研究法律语言始于20世纪70代年末,虽起步较晚,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直追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进程。如宁致远、刘永章的《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许秋荣等人的《法律语言修辞》、刘愫贞主编的《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艺术》、潘庆云的《法律语言艺术》、余致纯主编的《法律语言学》、王洁主编的《法律语言学教程》、华尔赓等人的《法律语言概念》、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概述》、李振宇的《法律语言学初探》、姜剑云的《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彭京宜主编的《法律语用教程》等等,一大批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科学体系的专著、教材出版面世。由于法律语言貌似简单而实则复杂多变的魅力又吸引了不少法学家的参与,更使我国法律语言的研究直接走上独立学科的轨道。诸如吴大英、任允正的《比较立法学》、吴大英、刘瀚等人的《中国社会主义立法问题》、高铭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孕育与诞生的过程》、谷安梁主编的《立法学》等著作中,都用了一定的篇幅论述了法律语言的问题。

他们的研究足以说明法律语言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已为法学家与语言学家所共识。同时,他们的研究也拘限于对现当代法律语言的层面,作为一门学科,如果仅限于横断面的现状研究,那是不够的,它还应该有纵向的历史的研究。法律语言的现状是法律语言历史演变的结果,对于一门学科,只有对现状的研究,而没有关于历史演变规律的探讨,就难以对现实的立法与司法工作中语言运用作出有效的理论指导,也难以吸收继承古代法律语言的精华、借鉴古人运用语言的高超技巧;没有历史的阐述归纳,现代法律语言的许多语言现象难以理解;没有历史依据,现代法律语言的规范也难以施行。探讨法律语言的起始渊源,总结法律语言演变规律,在理论上有弥补法律语言无史的缺憾,在实际上,对现代汉语研究有深化的作用。要勾勒出我国法律语言的“史”轨迹,就必须先搞清楚法律的渊起,也就是要先探讨它的源流何在。

我们认为法律语言孕育于夏朝,渊起于周朝、勃兴于唐朝,成熟于清朝。这个认识虽得到许多同仁认可,但唯“渊起”小有分歧,本文就这个问题谈点意见。

我国古代政与法不分,早期的“令”、“誓”、“诰”、“命”、“制”、“策”、“诏”、“敕”等,既具有政令性又具有法规性。这些政令本身就是帝王的旨意,是政令而不是法令,但它们都具有神圣不可违抗的权威性,包含了“法”的质性。譬如《尚书·甘誓》,在这篇仅有88个字的动员令中,夏后帝启在征讨有扈氏的战斗前,告诫将士:“左不攻于左,

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又如《尚书·尧典》有:“‘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刑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这是虞舜帝对司法官皋陶的叮嘱与要求。这两段话语是政令语体,不是法规律条,它们仅仅是因其王命的权威性不可抗逆性而显示出“言出法随”的特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本。法律语言的自成语体,必须建立在成文法出现的基础上,这种融杂于政令语体之中,难以剥离出来的有些微“法”的色彩的语言,不能视为法律语言,当然,这类语言也就难以作为法律语言的源头。法律语言包括书面语和口语两大类,但是能够充分展示其特性,并能典型地区别于非法律语体的,当首推书面的法律语言。尽管我们从史籍上了解到,当时的司法活动是很活跃的,但除了那些政令文本外,并无原始原貌的书面文件可资探讨,因此,我们认为在未发现夏商原始的或后人辑录经考证确系当时的法律文件以前,这个时期的法律语言只能是处于孕育阶段。有人会说,夏商朝已有成文法了,是的《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但可惜的是,那些禹刑与汤刑早巳散佚殆尽,我们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这“二刑”的具体内容,后人论著虽有零散涉及,但那并非“二刑”的原貌,因此我们不能以它们曾经有过“二刑”,便断定那“二刑”的语言就是法律语言的源头,这仅是一种推断,目前尚无资料可证信。王力先生依据甲骨文字体系的“相当完备”,来推测我国文字有五千年历史时,他也只用了“如果说”①[596]这样的假设句,因为他的这一论断还需第一手资料佐证。

我们认为夏朝(包括商朝)是法律语言的孕育期,就是基于以上这两点认识:一是政令体与法律体没有剥离,一是当时的成文法至今尚无原貌,哪怕是残篇断章见诸于世。

奴隶制国家发展到了周朝,就逐渐趋于成熟,其法的内容主要由“刑”和“礼”两部分组成。周朝秘不外宣的刑书是毫无疑义的存在着,《逸周书》有“刑书九篇”之言;《尚书·吕刑》有“明启刑书胥占”的记载,它要求办案者在处理案件时先要打开刑书,依据刑书规定,酌情处置;清人沈家本也认为“周的律令有书矣”;《左传·昭公六年》亦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说。“《九刑》是一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成文刑书。”②[32]然早已散佚殆尽,要详知其内容是很困难的,也许《左传·文公》十八年的一段话能帮助我们窥见《九刑》之一斑:

先君周公制《周礼》,曰: “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 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