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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的言语行为研究(2)


三 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传统范式

中国法律语言的研究目的既然首先在于提高法律语言生活的质量,那么,已有的法律语言研究范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呢?
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传统范式也许可以归纳为这么几种类型:

(1)“语言规范”研究范式

所谓语言规范研究范式,即从汉语语言规范的一般性要求出发,对新闻语言的文字、语音、词语、句法的规范化作出批评。

其研究路径为:

  第一, 汉语语言文字的文字、语音、语法、逻辑规范有何要求;
  第二, 具体法律语言活动应当同样满足这些要求;
  第三, 具体的法律话语在哪些地方没有满足这些要求;
  第四, 提醒失范的语言作者回到规范上来。

(2)“修辞方式”研究范式

如站在修辞方式研究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通常做的是什么呢?
 
  第一步:汉语法律方式一共有哪些?
  第二步,具体的法律话语运用了哪些辞格;
  第三步,这些辞格是怎么用的;
  第四步,再看这些辞格起到了什么效果。

(3)“同义结构”研究范式

如果站在“同义结构”研究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通常做的是什么呢?

  第一步,某一法律文本中的字词句有哪些特别的地方;
  第二步,这些不同分别和谁构成了同义结构;
  第三步,这一组组同义结构内部的差异又是什么;
  第四步,同义结构中如此选择起到了什么效果。

(4)“语言风格”研究范式

如果站在“语言风格”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所作的通常是:

  第一步,汉语的语言风格有几种?
  第二步,具体的法律文本的基本风格是什么
  第三步,看其中可以分析出几种特征,或曰特“性”(如“繁丰”“简洁”)
  第四步,找出分别体现了这几种特征的字词句。

(5)“语体分析”研究范式

如果站在语体分析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做的,往往就是:
  第一步,汉语一共有多少语体?
  第二步,确定研究对象是不是法律语体?是法律语体中的哪一种?
  第三步,统计其中各种语言材料(字词句以及辞格)的运用频率,统计句式的长度等
  第四步,确立其语体是否典型。

(6)“语言性质”研究范式

如果站在“语言性质”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所作的通常就是:
 
  第一步,语言符号体系有哪些性质(如:时代性与继承性、客观性与主观性、多变性与模式性、规范性与多误性、准确性与模糊性、书卷气与口语化)
  第二步,分析法律语域中这些性质是否都存在?
  第三步,找出反映这些性质的例句及其它材料,分析语言符号体系的一般性质在这里有何变异
  第四步,证明、补充或者调整对于语言符号体系种种特性的认识。

(7)“句法特征”研究范式

站在“句法特征”研究范式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作的也许就是:

  第一步,汉语语法的一般特点是什么?
  第二步,把对汉语语法的一般性认识推广到受限的法律语料中;
  第三步,采集到的法律语言语料中有哪些特征与汉语语法的一般特征不同?
  第四步,解释造成法律语言中特殊语法现象的原因。

(8)“话语分析”研究范式

站在“话语分析”研究范式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作的也许就是:

  第一步,确定会话的一般结构
  第二步,把对会话结构的认识推广到法律语料中
  第三步,看采集到的法律语言语料中的会话结构与一般的认识有何异同
  第四步,解释造成法律语言中会话结构特殊性的原因

(8)“符号特征”研究范式

站在“符号特征”研究范式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作的也许就是:
  第一步,确定研究的符号(语音还是文字)
  第二步,确定这类符号的基本特性
  第三步,分析具体的文本的符号特征
  第四步,确定由这些特征证明文本的作者或其他信息

(10)“语言艺术”研究范式

站在“语言艺术”研究范式的立场上,法律语言研究作的也许就是:

  第一步,寻找一些语言表达特别成功的文本,
  第二步,分析其是如何运用语言材料的,
  第三步,这些语言材料的运用造成了什么效果。

与此相应,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着重讨论了:法律语言的文风、法律语言的语体问题、立法语言的词语与句式问题,司法语言的口才问题、司法文书中的语法修辞问题、司法文书的模式问题乃至〉,司法审判中的笔迹鉴定问题和法庭问答的互动问题等等。

这些研究从从法律体系角度看,涉及刑法、民法、商标法、合同法等等各个方面。从法律过程看,则涉及从立法到司法,从法官语言直到证据研究各个方面。,由研究方法看,从修辞分析、语法分析、会话分析、直到跨文化分析,已经作出了相当的成绩。[3] 可是,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主要的就是:在法律语言中有没有一套总括性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在法律言语行为中,有没有任何人,无论是立法者、司法者还是公众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比如,对于法学院的学生,即使他不从事法律语言研究,我们是否也应该告诉他只要从事法律工作,言语行为一定得遵守某些东西。 如果有,那么这些原则又从何而来。曾经有人依据对对《国籍法》中单句复句的比例数、句子的长度、句类的统计就得出“法律语体的五项修辞原则:程式化原则、条理化原则、稳定化原则、模式化(与其他语体和而不同)原则,修辞手段消极化原则”。由一个法律文本的数量分析能否得出整个“法律语体”的特点?由单句复句的比例数、句子的长度、句类的统计能否得出“法律语言的修辞原则”?看来,其方法是有问题的。[4]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