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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科研成果:学术著作


书  名

法庭语言技巧(第一版)

作  者

廖美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时 间

2005年1月1日

定 价

¥15

书号

ISBN号:7503652276

页 数

239页/开本:小32开/字数:194000

廖美珍教授又一力作《法庭语言技巧》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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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美珍教授又一力作《法庭语言技巧》由法律出版社于2004年9月正式出版。该专著的出版标志着,廖教授继《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之后,为中国的法庭语言研究作出了又一重要贡献。

前言

读者诸君,在讨论法庭语言技巧之前,作为“热身练习”,先让我们简单地说说下面几个问题:1. 语言和法律的关系;2.语言学和法学的关系;3. 语言技巧和角色的关系;4. 说什么和怎么说的关系;5. 本书的重点和特色。目的是帮助大家更好地阅读和理解本书的内容和宗旨。

语言与法律

语言对法律重要吗?语言与法律是什么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听一听下面这些世界知名学者的话:

美国法学教授皮特·M·梯尔斯马(Peter M. Tiersma)在《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1999)一书中发出这样的感慨地说:“没有多少职业象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他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

美国著名法律语言研究学者威廉·M· 奥巴尔(William M.O’Baar)在其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约翰·M·孔莱(John M.Conley)合著的《公正的言语》(Just Words)(1998)一书中说,“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语言。”

A·考夫曼&N·麦考密克则干脆就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由此可见,法律离不开语言: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词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离不开语言。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或者说,从语言着手,是法的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视角”(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2003)。R·阿龙,J·法斯特,R·克莱因在《审判交际技巧》(1986)一书中说,“在法庭上,语言的选择意味着不是成功就是失败。”语言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语言于法律的重要性,是我们写这本法庭语言技巧的书根本动机和原因。 

语言学与法律(学) 

读者会问:语言学是研究语言规律的学问,而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谈一谈一个相关的见闻。

2003年7月,本书作者应邀参加了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召开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六届研讨会,结识了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法律语言学者、律师和法官。在交谈之中,我发现,许多律师和法官都有扎实的语言学的背景,很多人是先学了语言学之后,再去学法律。而且,这种作法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大学的学法学的人中,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例如,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上一届主席,劳伦斯·M·索兰(lawrence M.Solan)先生,曾在书中说到这么一件事: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他决定学法学,将来当律师。上法学院之前,他请教了一些知名的从业律师。令他感到颇为意外的是,许多律师给他的建议都是这样的话:所谓法律,其实很多就是语言学问题,从语言学思维到法律思维的转换,应该是非常自然的事。而且,对律师来说,有语言学的背景,比没有这个背景,就多了一个优势(《法官的语言》,1993)。索兰先生接受了这些建议,先去学了语言学,然后再去学法律。后来他写了一本书(《法官的语言》),其中对法官的审判语言——尤其是对适用法律的解释语言——的分析和批判,头头是道,令人拍案叫绝。他后来被著名英国语言学家,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首任主席,伯明翰大学的马尔科姆·库特哈德(Malcolm Coulthard)教授等推举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三任主席,成为当今国际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的领袖之一。索兰先生的例子充分说明语言学对从法的重要性。

我自己在大量的法庭旁听经历中,发现中国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的语言有不少问题——至少值得商榷。实际上,有些敏于观察、勤于钻研,善于学习的律师、公诉人和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多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实很多法庭技巧,就是语言学知识的运用和发挥。因此,如果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懂一些语言学上的知识,有一定的语言学理论修养,他们在审判中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因此,语言学知识对从法人员是不可或缺的。中国的大学里的法学院,或者法学系,有的根本没有开设语言学课程,似乎语言学和法学、法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有些虽然开了,但是非常浅显,纯属点缀,真正地把语言学理论——尤其是一些比较先进和在当代有很大影响的语言学方法(如:言语行为理论,转换生成理论,会话分析法,等等)——和法律以及法律语言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讲解的课,几乎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本书不是语言学专著,由于出版社选题的限制,本书也不能多谈语言学理论,但是我们要利用有限的篇幅,对一些话语形式和范畴或者概念专门作扼要的语言学上的介绍和分析,因为这些话语形式是法庭非常重要的工具。有道是:“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熟悉这些工具,是利用和发挥后面所说技巧的基础,我们不仅要让读者知其然,还要让他们知其所以然。这也是本书的特点之一,我们希望读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这一部分。

语言技巧与角色 

这本书是关于语言技巧的,具体地说,是关于法庭语言技巧的。那么语言技巧对什么行业,对什么人都是一样的吗?我们的回答是:技巧因角色而异,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机构目的,有个别具体行为的目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职业的设立,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在同一个法律领域,在总的目的上,从宏观上说,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社会)正义;但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在局部问题上,在微观方面,在具体案件上,在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时,他们的目的又是不同的,都有自己的目的。比方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他们的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上,他们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公诉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师的目的是“辩”。目的不同决定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语言和采取的语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语言分而论之。但是,他们毕竟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汉语,目的都是说服(persuasion),因此,有些语言问题和语言技巧是具有共性意义的(为了避免重复,我们没有在论述三方的语言技巧的章节里面面俱到)。

说什么与怎么说 

法律语言包括两个层面:语言内容和语言形式。通俗地说,就是“说的是什么”和“怎么说的”。哲学家们已经就形式和内容问题作了无数的精辟的论述,毋庸我在此处赘言。有一句挺流行的话,叫做“重要的不是说什么,而是怎么说。”我们认为,说什么和怎么说都重要,即形式与内容同等重要。但是,对一个学法律的大学生来说,在大学呆了四年,也许已经学到了将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应该说什么,但是不一定学会了怎么说应该说的东西。因此,仍然有必要学会怎么说。因此,本书侧重怎么说,怎么说才能说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说服人,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应。一句话,更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怎么说实际上就是说的技巧,说的策略,说的艺术。因此,本书专门谈谈法律语言技巧问题,确切地说,是向正在法学院学法律的学生,尤其是即将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学生,还有那些对从法感兴趣的人,谈谈在从法时怎么说问题。这些语言技巧或者策略不一定就能使他们成为名垂青史的法官、功傲后世的检察官,或者战无不胜的律师,但是知道、懂得这些语言策略和技巧一定可以帮助他们在通往这些成就的道路上走得快一点,稳一点——至少可以帮助他们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称职的检察官,和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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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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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法庭语言问话技巧 
2.法庭语言答话技巧 
3.法庭语言预设技巧 
4.法庭演说技巧 
5.法官的语言技巧 
6.检察官的语言技巧 
7.律师的语言技巧 
后记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