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网址导航 英文资源 法律英语 网主其人 学人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h

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澳方庭审演示后答疑

提问:刚才我注意到您的裁决,我的问题是关于精神赔偿。1.您裁决的依据是什么?是法规的规定,还是以往的案例,还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2.您裁决是2万元,数字的多少是依据什么?是否精神赔偿也分等级?

回答:首先我们做这个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先前的判例。另外我们判决2万元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并且予以支持。一般而言判决中最后确定的赔偿数额首先是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来决定的,此外我们还会参照以前的判决。

提问:在刚才庭审中法官提醒过原告律师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警告他的狗是否有危险性?我觉得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提醒律师这样关键性的问题,对方当事人是否会有异议,如果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忘记了提问的问题,那么法官是否能提醒这个当事人,如果提醒了那么对方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认为这样是不公平的?

回答:根据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我们的法官不过多干涉庭审的过程,由双方当事人来提出他们的证据和观点,但是作为另外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为了维护案件和审理的公正,法官在意外情况下提出一些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忘记了某些关键性的证据或者有重要的失误的话,法官有权提醒对方当事人或者询问他是否有补充关键性的证据。因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忘了这样的关键的话,不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不公平的后果。

提问:从刚才庭审演示看到一个问题,原告和被告作为当事人在接受律师询问的时候都是以证人的身份出现。我的问题是当事人作为证人与非当事人作为证人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有无不同,如果有,有什么不同?

回答:法官不会把所有的证人一样看待,他们会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考虑做最终的判决。

提问:关于审判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的审判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独任制是由一个法官单独审理案件,合议制是由三个以上的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对案件进行审理。请问澳大利亚法官有无这方面的区别,如果有,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独任审判,什么情况下适用合议制审判?

回答:在我们今天下午这样的案子会由一个法官来审理,如果她上诉会由三个法官来审理。我们在一审时是由一个法官来审理,没有三个法官审理的情形。

提问:1.我的问题是在庭审之前是否有一个程序能够使双方的律师都能够了解双方所要传唤的证人或有关的证据,也就是说是否有证据交换这样的程序? 2.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是否可以可以随时传唤新的证人或者提供新的证据,也就是说举证是否有关于时限的限制?

回答:澳大利亚在审前程序中专门有一个发现程序,让当事人来互相交换和展示书证和物证,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些问题,对方当事人必须予以回答。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在审前程序中没有提供的新的证据的话,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来延期审理,以便准备更多的时间对这些证据进行答辩和准备。

提问:1.关于本案过错认定的思考。这个案件有一个假设的前提,被告对他的狗没有绳索牵着,假设被告用绳子牵这狗那么还是把原告咬伤,就是他已经采取了能够预防的措施。根据澳洲的法律,被告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2.我们比较上午的庭审和下午的庭审,给我的印象在澳大利亚开庭比在中国要随意一些,包括法官的行为和当事人的行为。在中国法庭的各个细节都考虑的非常周到,比如说敲法槌的时候,是先敲法槌还是先说话规定的非常严。而在我们刚才看到的澳方庭审就没有这么严谨,这反映两个国家对法官是否有一个信任程度,也就是说程序规定的越严谨的话,是否是对法官越不信任?

回答:因为被告是知道他的狗咬过人,他应该更加谨慎注意。有的法官会正式,有的律师可能会很粗鲁。

提问:澳方主审法官说,如果在庭上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人和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会请求延期审理。律师是否会拖延诉讼?

回答:在澳大利亚有一种程序来制约这种程序,如果谁造成延期,谁要承担这种费用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提问: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针对的事实是固定的事实,在英美法系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事实,由法院根据法律来判。而大陆法系不一样的地方是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的是经过法律分析的法律事实,必须向法院提供的固定的法律要件,证明案件符合某些法律要求,达到某种法律效果。比如说坐公共汽车,在公共汽车上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合同,是合同的违约;另一个是侵权,侵害人身权。而当事人依照合同起诉,那么法官认为应该以侵权起诉,是否法官会要求当事人的思路,而此对他的辩论造成影响?

回答: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恰当,法官会就此提醒当事人来询问当事人是否会改变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改变诉讼请求的问题导致审理的延期,那么导致延期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提问:法庭的助理工作是什么?

回答:一位法庭的助理,他的工作就是帮助引导证人入席,或者帮助法官或者法官的助理来呈上当庭的证物。

提问:刚才澳方法官讲:“澳大利亚有审前发现程序进行证据展示,我的问题是澳大利亚的审前发现程序是由谁主持的?是怎么操作的?”

回答:审前发现程序不是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做,交换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交换证据,如果一方发现对方没有交换证据,他可以到法官面前申请,法官会颁布一个命令来进行交换。

提问:1.刚才我注意到法官直接宣布处理意见,这种做法与中国直接宣布判决主文的做法是一致的。我的问题是您的判决的正式文本是否发出? 2.您的宣布判决主文时,全体没有起立,您是否觉得有损您的尊严?

回答:法官所说的判决在法庭当庭记录下来,在当庭就可以拿到正式文本。

提问:我想问一个关于证明能力认定的问题。今天下午提问过程中,出现三位证人,一个证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案外当事人,还有一个就是鉴定人。请问,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中,三方的证言在经过查证属实后,三方证人证言是否有所区别,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影响?

回答:关于证人谁的可信度高,是有很多方面考虑因素的,是否有书面证据跟他们说的所一致的,一个人的态度和身体语言全部会考虑进去,最后证明哪个证人可信度高。

提问:关于澳大利亚律师收费的问题,除了按小时收费,有胜诉费的说法,如果在律师和代理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胜诉费是否按照行业标准确定?

回答:法院有行政官先去书面分析双方律师费应当是多少,如果还是不服,对法院的行政官做的决定还可以上诉。

提问:中国正在积极推行司法改革,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方面的改革,比如公开审判方面,能否谈一下澳大利亚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回答:和中国一样我们一直也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以使司法制度和庭审效果更高,更能贴近于大众,因为民众如果能够理解我们的法律制度那他就更能容易接受我们的裁判结果。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庭都是公开审理,在有些洲对于信息案件和女受害者法庭是不公开审理,对于大多数洲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法庭是不公开审理的。澳大利亚和中国都在积极推进法律的改革,提高法律运作的效果,降低诉讼的费用。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content/za14.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