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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表提出:“宽严相济”不是法律语言


在今年的“两高”报告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字迹分外醒目。高法报告中讲“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高检报告也称要“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

在河北代表团小组审议“两高”报告中,有代表提出,“宽严相济”的提法不是法律语言。这位代表称,要用法律理念对待司法工作,刑法中有明确的“从轻”和“减轻”情节,法定从轻的就必须从轻,法定不能从轻的也不能宽,比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必须减轻,否则就是违法。这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人为掌握的,应当严格依法办案,树立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彭雪峰也同意这种意见。他感觉“宽严相济”提法有问题,还是用“执法必严”比较好,法律规定得到严格遵守是最重要的问题。彭雪峰说,“如果说宽严相济,宽严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裁判者的主观心态就决定了这个宽那个严,他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如果离开了法律去谈宽严相济是不妥的,还应当回到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容上,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燕赵都市报 本报特派记者吴艳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02:42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