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网址导航 英文资源 法律英语 网主其人 学人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资源 >
h

“法言法语”的变迁


石劲松

传媒报道说,不久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应当事人的要求和呼声,在离婚判决书中,一改过去某些赡养权责、财产分割中专业晦涩的“法言法语”用词,代之以老百姓通俗易懂的判决用语,从而深受人们欢迎。

另有消息说,沿用了几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这种特殊的称谓,如今在浙江成了一个历史名词。10月1日起生效的《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已将上述两类人员改称为“归正人员”。

早于上述两条消息之前,昆明市检察机关就规范起诉书,将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窜入”等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法言法语”禁用;直接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项罪名,也被改为“触犯了”某条法律;“请依法惩处”改为“请依法判处”;“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之类的词语也不再使用。

法律判决文书是给当事人和老百姓看的。这就有一个“法言法语”的专业用语与老百姓的认读领会相一致的问题。一般说来,司法界应该使用严谨规范的法律专业用语,它与老百姓日常用语有严格的区别。而老百姓的日常用语则比较通俗易懂,况且也不是经常打官司或进行什么法律事务的活动。这样,偶尔打一回官司,结果拿到的判决文书却被弄得一头雾水,许多法律专业用语搞不明白,不但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也难免影响判决结果的顺利执行。这与法律维护公众利益、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不相吻合。

民事案件“法言法语”的使用讲究很大,刑事案件司法用语亦应谨慎,体现出社会进步与政治文明。长期以来,社会管理部门往往将归正人员视为“另类”,对他们的监控多于权利保障,防范多于引导。“归正人员”称谓的出现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转变以及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精神———保障归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不能不说是执法理念的革新与进步。

至于昆明市检察机关规范起诉书中的“法言法语”的做法,更是表明了“法律本位”的回归,凸现了法制文明和法治思想。其折射出的法制观念的变革和执法理念的进步意义值得关注和肯定。

总而言之,“法言法语”的变革看似小事,实则意义非凡。“法言法语”的文明科学使用,体现出的是执法理念的进步和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

来源:新华网(2003-01-15)

http://news.xinhuanet.com/zonghe/2003-01/15/content_690286.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