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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言法语”到法院归位


童大焕

从今年5月1日起,昆明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司法文书改革,要求起诉书的表述方式、表述内容使用纯正的“法言法语”,以展示司法公正,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句。比如以往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用语,现一律废除。在起诉书中不再使用“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一类的词语。

先前的起诉书对犯罪证据的认定表述笼统,习惯的叙述格式是:“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至于有哪些证人证言、多少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的详情以及和犯罪事实的关系则未说明,使证据效力缺损。新的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除了详细列举证据,还对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的关系展开叙述,逻辑严谨、条理清晰。与此相关的一个重大变化是证据采用“有利被告原则”,起诉书对证据的罗列不能无视、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确保起诉和判决的公正。

最关键的变化在结论部分。旧式起诉书直接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项罪名,而根据法律程序和司法理念,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做出裁定,任何人未经审判都是无罪的,或只能说涉嫌犯罪。新起诉书则改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某条法律,以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过去的“请依法惩处”改为“依法判处”,一字之差,意味深长。

司法界人士对昆明市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改革持赞赏的态度,他们认为上述变化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象征着公诉机关回归法律本位的探求。

在我的印象中,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行为是最注重仪式化的地方,从法袍、法槌、起诉和判决文书中的“法言法语”以及法官肩上担着的标志———天平等就可以看出。不能小看这些小小的仪式化的细节,它蕴含着的却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人们正是通过各种仪式化或程式化的司法细节,确立起司法人员对于法律和法治理念的信仰,并使这种信仰通过一丝不苟的仪式和程式操作加以体现和固化。

既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都开始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在起诉或不起诉文书中正确使用“法言法语”,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就更应该在判决文书中正确使用“法言法语”。这既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也是法律自信的体现,更是法院职能回归的必然要求。

时至今日,在绝大多数国人乃至绝大多数法官的心目中,法院都是用以惩罚和打击犯罪的“专政机关”。一位当过副检察长的刑法学教授曾经问一个法官:法院是干什么的?他对那位法官说,你们肩上的标志是天平!言外之意是,法官必须以超然的态度,用法律程序保障控辩双方的公平。这位法官被问急了,脱口而出:我可以用天平的秤锤砸罪犯!多么生动的语言,把人们以及法官自己对法院、法官的理解表现得淋漓尽致。但这种理解差矣!甚至令人不寒而栗。它差就差在法官把自己当成了天然的打击犯罪的工具,而不是“居中裁判”的中立角色。

用法律的程序和手段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依法审查控辩双方证据以及采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并在这个过程中承担起居中裁判的法律职能,实现从“惩治罪犯”到“居中裁判”的角色归位,是现代法治精神对法院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的角色归位,是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7月19日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