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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洁法言法语 昆明市检察机关改革司法文书


纯洁法言法语 昆明市检察机关改革司法文书

告别“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一类用语 凸显法制文明
 
从今年5月1日起,昆明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司法文书改革,要求起诉书的表述方式、表述内容使用“法言法语”,展示司法程序的公正,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获取的若干份起诉书已经按照新的样本格式撰写,其中的新旧差异显而易见。

在审查起诉部分,原来的起诉书极为简单,通常的表述是:“本案经我院(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涉嫌某某罪移送审查起诉,现查明……”而新的起诉书必须说明案件何时移送检察院、审查的起止时间、是否退侦,如果延长羁押应说明原因,同时告知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一份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这样写道:“本案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0月16日移送官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官渡区检察院于2001年12月19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02年1月24日、4月5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就现场血迹检验情况、现场遗留物品情况、证人证言等问题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解释说,详述侦查、审查、退侦和起诉时间使公诉程序透明化,防止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顽症,损害了司法公正。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长时限是4个半月(含最多两次退侦)。起诉书中写明时间顺序,有助于当事人、辩护人、法官和公众清楚地知道侦查和公诉机关是否严格依法行事。

先前的起诉书对犯罪证据的认定表述笼统,在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习惯的叙述格式是:“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至于有哪些证人证言、多少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的详情以及和犯罪事实的关系则未说明,使证据效力缺损。记者见到的一份新的不起诉决定书面貌大不一样。它分7个部分条列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每一部分都对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的关系展开叙述,逻辑严谨、条理清晰。与此相关的一个重大变化是证据采用“有利被告原则”,起诉书对证据的罗列不能无视、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确保起诉和判决的公正。

最为关键的变化出现在结论部分。旧式起诉书直接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项罪名,而根据法律程序和司法理念,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做出裁定,任何人未经审判都是无罪的,或只能说涉嫌犯罪。新起诉书则改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某条法律,以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过去的“请依法惩处”改为“依法判处”,一字之差,意味深长。

昆明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使用纯正的法律语言,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句。比如以往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用语,现一律废除。在起诉书中不再使用“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一类词语。

司法界人士对昆明市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改革持赞赏的态度,他们认为上述变化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象征着公诉机关回归法律本位的探求,值得重视。 (殷红)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7月16日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