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网址导航 英文资源 法律英语 网主其人 学人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资源 >
h

“法条原文”、“法官后语”:判决的道理


叶新火

据报道,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始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在判决书的末尾增设“法条原文”、“告知申请执行权”等附件;在赡养、抚养、离婚等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后,办案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以通俗易懂、富有人情味的“法官后语”,从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点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另据报道,上海二中院则尝试将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的不同意见一并写入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做出判决后,也“心绪难平、言词恳切”地书写了一段判后语,使得当事人“相逢一笑泯恩仇”。判决书到底应当怎样写?各地法院的做法让人思考。

形象地说,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加工后制作出的产品,如果用法律语言来表达,判决书是审判活动结束后,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的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文书。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书是司法过程的体现,是国家司法权威的体现。判决书的可信性不仅仅甚至主要并不来源于国家的强制,更多的是依靠判决本身的法理正当性。因为,当事人之所以会将纠纷诉诸法院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平等对抗,就是因为他们相信通过自己据理力争,法官会以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双方的辩论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依法律、循道理作出正当判决,让赢的人赢得理直气壮,让输的人输得心服口服。

传统上,我国的诉讼模式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征,表现在判决书上就是官味十足。尽管案由、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等一应俱全,然而,为什么要这么判,为什么采信了他的证据而对我的证据不予认可,为什么支持他的请求而否定我的辩解,常常语焉不详。法官不说清,当事人看不懂,也不愿自觉执行。这样的判决既谈不上法律效应,更没有什么社会效应。

伴随着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主题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写好讲明法律、讲清道理的判决书也成了司法改革的措施之一。之所以要辅以这样的改革,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既然要求当事人举证,那么,在我尽了举证责任以后,法官大人凭什么判我败诉?不说清其中的道理能行吗?如果只要求当事人有举证义务而对法官又毫无约束,那么,当事人的举证就有可能毫无意义。

当然,判决书要讲理,并不意味着判决书都要像学术论文一样洋洋洒   洒。因为,判决书毕竟是要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的,面对的对象也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法官要从法律的角度阐明具体生活中的问题并作出决定,尽管少不了法律语言的使用和逻辑论证,但应当尽量将其还原为老百姓能够接受的生活用语。如果用语艰深晦涩,说理过于学究,不但超出一般法官的职业水准,老百姓更是难以理解。

其次,判决书要讲理,对不同案件的要求也是不同的。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纠纷也繁简各异,有些案件并没有包含多深刻的只有法官才能说清楚的道理,而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然。对这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或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就不必摆开架式因为所以地论证起来,这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际中都得到了体现。比如,美国基层法院的判决书一般只要求记载判决结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附上判决理由;日本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书上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之目的及原因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由要点。

判决书要讲道理,也不意味着判决书不能讲情理。“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是通过人的工作来调解和规范社会生活的,而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所以,法律的制定离不开对人情人伦的考量,法律的适用也不得不顾及正常人的情感体验。有些纠纷,比如离婚、抚养等,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情感纠纷。如果法官眼里只有法而没有情,机械地“国法”了事,那么案件也许得到了暂时的处理,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相反,如果法官能够放下架子做一回“娘舅”,从道理、情理、伦理等方面进行点化,那么当事人也许就能相逢一笑泯恩仇了。

可见,一纸判决书的背后,反映出的是法官以什么样的姿态看待和解决纠纷。一纸说理的判决书,表明了法官对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解决之行动的尊重,表明了法官对将纸上的法律演绎为生活中的法律这个过程的谨慎,也使得判决书的可信度有了正当的保障。当然,判决书说理也不意味着对人情的排斥,而且,判决说理的要求对各个案件也是不同的。不同的法官在处理不同的案件时,可以也应当做出符合案件个性特征的判决书,使其呈现不同的说理、叙事、论证风格。这样生动、具体的判决才具有内在的生命力并为老百姓所接受,才会信赖它、亲近它,并自觉地履行。

(责任编辑:刘锋)

来源:《法制日报》 2002年11月26日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6/20021126/874352.html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