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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条例“暂行”四十六年不变?


孙化民 文

37℃、38℃、41℃,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大江南北被高温笼罩;病号增多、中暑指数居高不下。我国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我国并非没有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惟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然而,这个46年前的“暂行条例”,目前已经无法维护今日劳动者权益。如,“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再比如,“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等。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已经无法保障劳动者对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

对生命的敬重与关爱,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切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面对劳动者对降温权、休息权、安全权等权益的渴望,立法机关实在是没有什么理由,再让“暂行”了46年的“古董”继续“暂行”下去了。

《法制日报》2006.6.22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