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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立法考验中国经济转型


周兼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3月20日到4月20日,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旨在抬高劳动者保护标准、对资方侵权行为进行限制的立法能够在此时强势推动,凭借的是执政党建设和谐社会、增强社会公正,以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决心。在一些地方频繁爆出“血汗工厂”丑闻、底层劳动者生存状况恶化的情势下,以法律手段强化劳动者保护已经势在必行。但由于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在中国基础脆弱,相关利益各方对此的激烈博弈乃至强硬反弹不难预期。

欧盟商会在给全国人大的“建议书”中表示:《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如果实施目前的草案,将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在4月23日于上海举行的草案研讨会上,甚至有外商代表强硬表态:“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外商的要挟并非虚言恫吓。劳动合同立法之所以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与中国经济的禀赋要素结构及建立在这种结构上的发展模式有关。近20多年来,中国经济一直是依托劳动力低成本扩张。不仅是吸引外资,内资企业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同样需要依托劳动力成本优势;不仅在国际竞争中需要,在对国内市场的争夺上同样需要。在这一优势支撑下,“中国制造”才能纵横天下,中国才成了“世界工厂”;但同时,国内贫富分化加剧,底层劳动者生存状况逐渐恶化。现在,国内、国外对中国经济这种低成本扩张的承受能力都已接近底线,这条路难以继续走下去,中国经济决心转型:一方面提高低层群体收入,积极扩大内需;另一方面强化自主创新,走内涵型发展道路。但是,由此及彼有一个过程,在转型完成之前,中国经济与社会稳定都离不开对原有路径的依赖。这意味着,在建立新的禀赋优势之前,中国不能过早放弃劳动力成本优势。

经济转型是艰巨复杂的工程,在全球竞争激烈的背景下,规模庞大的中国经济能否顺利完成转型,存在许多未知因素。幸运的是,没有谁规定经济转型只能是面对终点线的一次冲刺,它可以分步骤、分部分多次完成,不必在全国范围内强求一律。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地区不平衡特征,这被视为一大缺陷,但正是这一“缺陷”,在今天使转型可以分地区、分行业逐步进行,从而使看似不可能的庞大任务分解成多个相对较易实现的课题。这种由地区差异性决定的可分步操作性,是中国经济顺利转型的关键。

按地区、行业“分步走”的转型路径,决定了对同一问题不宜搞全国“一刀切”,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它实际上要求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经济规范应该因地制宜,不宜全国统一。但是,法律所承载的并非仅仅只有经济效率,它同时还承载着社会伦理与意识形态。越是变化快速的社会,社会伦理与意识形态越易破碎,越需要精心呵护。因此,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上,不能因人而异,只能一视同仁。同样,从社会伦理与意识形态看,抬高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标准已经刻不容缓。

这是经济效率与社会伦理的矛盾。劳动合同立法激烈争论的背后,虽然有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也体现了社会不同需要之间的矛盾性。由于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取向不容逆转,经济效率所要求的地区差异性,只能依靠“中国惯例”实现。具体说,就是“高标准,渐覆盖,宽执法”,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是中国许多法律制度的执行现状。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中国法制建设不完善,另一方面也因为转型期社会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差异较大,难以强求法制下的一律,社会治理必然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中国本来是从人治社会走过来,法治基础薄弱。人治与法治各有特征和适应性,人治社会、法治社会也有不同的处理事务方式。如果在法治基础薄弱的社会生硬照搬法治社会的处理方式,不但达不到法治条件下的理想效果,连原来人治条件下的相对有效性也将失去。

站在中国的国家立场看,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反对和支持意见,体现了国家利益的不同方面。双方的主张在形式上难以兼顾,只能有所取舍。对于那些只习惯依托法律保护自我利益的外商来说,新的立法带给他们的震撼难以消除,他们不得不重新考量自己的在华业务。但对于那些已经适应了“中国国情“的外商来说,他们知道立法只是博弈的第一步,在立法完成后,博弈还将以另一种方式继续进行;第一步的受挫并不意味着最终效应的无可挽回。

不管外商作何反应,劳动合同立法必然会在一个对劳动者保护的较高标准上获得通过。今日中国社会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来源:凤凰周刊2006年第16期(总221期)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