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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婚姻法里读出什么


张天蔚

昨天,新婚姻法终于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一部法律修正案居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论,而且采取征求全民意见的方式进行讨论和修改,这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可谓空前之举。有人将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讨论过程称作一次普法的过程,确实很有道理。而且这一普法过程所普及的不单是法律的知识和条款,更重要的是普及了法律的观念和意识。

经过广泛而长时间的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之后,获得通过的法案与原草案并没有太多条款上的不同,但还是有若干修改之处值得关注。

被媒体重点提及的一处修改是将原草案中的“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这前后两条中,前半段的“禁止重婚”含义明确而且没有变化;后半段中,通过案中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要比讨论稿中的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更明确的针对性和法律责任的限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差不多就是用法律语言表述的“包二奶”,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则显然比这宽泛得多,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婚外性关系。两相对照,通过案似乎比原草案对婚外性关系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但这一修改的本意当然并非是使婚外性关系合法化,而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在目前以至未来的社会现实中,一部将所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判定违法的法律,显然难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一部在制订之初就明知在认定、执行方面都难以操作的法律,其法的严肃性必然会受到损害。在《婚姻法》草案讨论稿中多有体现的那种试图以法律规范、匡正社会风气的思路,与法的精神不符。那部草案迟迟未获通过,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和争论,其原因也与此有关。这次在新婚姻法通过之后,有法律专家指出,对形成事实婚姻的“包二奶”应该依法禁止,而对通奸、婚外恋等行为,则应该主要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办法解决。在我们的舆论宣传中,“党纪国法”经常成为同时出现而且含义相同的词组,但实际上党纪与国法,法律与道德,各自都有着不同的标准和功能,在全社会强调法治建设的今天,明确这些区别,有着重要的意义。

不管经过了一个多么难产的过程,我们终于还是有了一部新的婚姻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婚姻行为将受到这部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同时尽管有了这样一部法律,也无法解决所有我们可能遇到的问题,比如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日趋活跃多元的今天,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是否需要就将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式进行婚前约定?比如在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权益与尊重个人权利之间,能否找到两全的方法?

这部法律依然不会是终极的法律,随着时代的变化,它还有修改的余地和必要。

《北京青年报》

2001年4月29日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7/20010429/455285.html)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