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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话:《居民身份证法》的瑕疵


袁杰伟

居民身份证法出台了,我没有看到具体条文,但据报道此事的6月28日新华网消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如果这个报道没有差错,那么这一条规定让我觉得有点“那个”,这一条文实际上是一个等式: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于10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个伸缩性还好理解,令人不好理解的是,“或者”一转,味道就变了:交不出钱,那就拘留10天以下。拘留十天值200元还是值1000元?这里面的伸缩性好象比较大。法律的这种模糊性无疑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太多的主观空间。使他在这个范围之内可以实行“人治”。而这,往往是一些执法人员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执法态度形成的根源。因为轻重都掌握在执法者手上,不管是轻还是重他都是执法,搞重了你告都没法告。我想,对于这类经常与人打交道的法规,还是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好一些。

此外,这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有钱可以免灾,有钱就可以不受拘留。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为200元至1000元这个数目对于有钱人来说是九牛一毛,对于老百姓特别是对于有些农民来说,这简直无异于一笔巨款。但有钱人拔掉一根毛就可以不受罚,而没钱的人只能受罚。这不是很不平等吗?给人的感觉,好象有钱的人就是可以不受一些惩罚,好象法律是专门为有钱人制定的。有钱的交钱,没钱的就要拘留,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不这么“或者”一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通拘留十天以下。也许更加公平。

还有,这样一“或者”,就很容易把这种法律的惩罚行为异化为“创收”行为。甚至拘留十天的“酷刑”成了逼人交出钱来的一种手段。这就跟刚刚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建设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政府零收费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对政府的一种必然要求,我国已加入了WTO,法律也应与国际接轨。在我的印象中,国外的法律是把罚金和拘禁区分开来了的。

恕我直言,居民身份证法的这点“暇疵”,实际上反映了我们的立法理念有问题:就是总喜欢把法律处罚与金钱联系在一起。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常荒谬的一种立法理念。试想,如果两百元至一千元可以买人的十天(十日拘留)自由,那么,只要肯出更多的钱,岂不是有期徒刑、死刑都可以用钱购买消灾?这种法律理念本身就十分荒谬,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从何谈起?这种立法理念,实际上也反映了我们二十多年的立法惯性,是该好好反思一下了。

责任编辑:郭亚飞

来源: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1946220.html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