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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在德遇害凶手判7年半 专家称此不算轻判


本报讯(记者 程彬)2002年8月6日,我省高陵籍留学生胡鹏在德国不幸遇害身亡,当地时间2003年6月30日(北京时间7月1日凌晨零时左右),德国斯图加特州法院经过4次开庭审理后以杀人罪判处罪犯布罗伊尔有期徒刑七年半。昨日本报报道见报后,立即在国内产生强烈影响,众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询问其中缘由,怀疑德国法院有包庇嫌疑。就此问题,我省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在该案中,德国斯图加特州法院判处杀人凶手布罗伊尔七年半的有期徒刑不算轻,在德国法律来说是较重的刑罚。

昨日上午,渭南市王先生致电本报对留学生胡鹏遇害一事表示同情,但对德国法院对杀人凶手作出七年半的判决表示不满。昨日下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仲女士打来电话表示对此判决表示不可理解。广州市的李先生对此判决表示怀疑,希望能通过中国大使馆与德国司法机关交涉,提起上诉。就众多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学专家。

西北政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指出,这里首先存在一个管辖权问题。因受害者留学生胡鹏是我国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审理此案。但是,按照国际法和各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地的司法机关应该有优先管辖权。就本案来说,案发地在德国,因而德国当地的司法机关对胡鹏遇害案有优先管辖权。

贾宇教授说,像(杀人凶手布罗伊尔)这样的罪行,如果放在我国(审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至少也要判处罪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是因为我国刑罚惩处的力度较大,刑罚较重的缘故。德国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对杀人案中的罪行也分得很细,有杀人罪和谋杀罪两种。谋杀罪是事先有预谋、有计划地杀人,在德国犯谋杀罪可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而杀人罪是在案发当时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冲突以后而起意或激情杀人,杀人罪在德国相对于谋杀罪来说是较轻的,可判5年以上至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布罗伊尔犯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按照德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不算轻。

贾宇教授个人认为,此判决不存在德国司法机关对罪犯(布罗伊尔)包庇,因为各国的刑法规定和执行标准以及价值观不同,同时建议受害留学生家属可就民事赔偿方面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C13

来源:华商报(2003-07-03 08:50:13 )

http://news.huash.com/gb/news/2003-07/03/content_350009.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