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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标识遭遇注册商标:一山可容二虎


作者: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实习生 张 沛 本报通讯员 郭敬波 董静静 发布时间:2009-04-24 07:11:23


雅戈尔产品图片


李春红的注册商标

不侵权之诉:两个“DP”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雅戈尔标识没有侵犯注册商标

本报讯 在产品上使用的通用标识被指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此雅戈尔提起不侵权之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采用了DP抗皱整理技术的服装上使用“DP”标识不侵犯李春红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诉讼费900元,由李春红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李春红于2003年8月21日注册了“D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

2005年底或2006年初起,雅戈尔集团在其生产的使用了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雅戈尔 YOUNGOR”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标识,该标识位于吊牌的中心位置,字体明显大于吊牌上的原告注册商标“雅戈尔”。但吊牌相对于衬衫的包装较小,衬衫的外包装上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大型字体“YOUNGOR” 。

2008年3月20日,李春红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原告发出警告函,认为原告所生产的“雅戈尔”牌衬衫上使用“DP”标识,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雅戈尔集团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损失。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要求该分局予以查处。该分局于2008年8月4日予以销案。

2008年7月7日,北京某媒体发表题为《雅戈尔标“DP”遭千万元索赔》的文章,文章提及李春红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雅戈尔集团,要求雅戈尔集团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1000万元。但李春红实际没有正式起诉。

法院还查明,雅戈尔集团2002年10月21日再次获准“雅戈尔 YOUNGOR”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也是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雅戈尔 YOUNGOR”商标于1997年4月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部等四部局认定雅戈尔集团生产的“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2007年9月,雅戈尔集团生产的“雅戈尔 YOUNGOR”牌衬衫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中国品牌500强中,“雅戈尔”品牌排名第66位,品牌价值92.11亿元。

据介绍,“DP”作为服装抗皱整理技术的缩写,已被科研单位广泛使用,也被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企业使用。

据悉,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


当事人说

原告:“DP”是通用缩写

被告:注册商标被侵权

原告起诉称,2008年3月20日,被告以原告所生产的“雅戈尔”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标识,侵犯了被告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原告发来警告函,要求原告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还于2008年4月8日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要求该分局予以查处。被告还向媒体虚假披露其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实际未起诉)。

原告认为,原告的纯棉免熨衬衫商标是“雅戈尔”,“DP”仅是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原告在使用了该技术的衬衫上使用“DP”标识是为了表明服装的质量,故原告并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以警告函、向媒体披露和向工商机关投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使原告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DP”标识不构成侵权。

被告答辩称,“DP”是被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在其生产的衬衫的吊牌上突出使用“DP”标识,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DP”并非原告诉称的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除原告外并无其他服装企业使用“DP”标识。


庭审焦点

“DP”姓“公”还是姓“李”

一场特殊的诉讼让原、被告来了个角色大反串,被警告侵权的雅戈尔集团坐上了原告席,而商标权人李春红却坐上了被告席。

阵地互换,但争端的地盘没有改变,“DP”这两个简单的字母组合成了原、被告争执的香饽饽。

原告雅戈尔集团在法庭上坚持认为“DP”姓“公”而非姓“李”。为证明此主张,雅戈尔集团列举了五份证据。第一份是2008年6月24日中国服装协会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关于对“‘DP’是否为服装行业通用的工艺方法名称的征询函”的复函》一份。《复函》称:“‘DP’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DP’已成为服装行业一个常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为广大科研单位、服装企业认同和广泛使用”;第二份是1989年至2003年发表于《北京服装学院学报》等各种刊物的专业论文7篇,“DP”缩写出现在这些文章的标题中,内容均从专业的角度探讨“DP”整理技术;第三份是《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的《加强行业交流和合作提升纺织品后整理技术》的文章一篇,内容谈到“DP”整理已被市场接受;第四份是《练漂整》教材部分内容,证明“DP”整理技术已在服装业被广泛使用;第五份是东莞市恒业助剂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一份,证明该公司销售一种“DP”整理剂。

基于以上证据,雅戈尔集团认为,“DP”系服装行业一种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在行业内已经广泛使用,原告使用“DP”标识就是出于对自己产品经过了抗皱整理技术处理这一特性的描述,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告李春红为了证明“DP”应归其所有,向法庭提交2003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DP商标注册证》一份。另述其自2007年起开始在女装上使用“DP”商标,女装在武汉市场批发,年销售额约500万元。

雅戈尔集团对李春红已经注册“DP”商标的事实并不持异议,但对李春红陈述“DP”商标女装在武汉市场批发,年销售额约500万元的事实却并不认同,认为对此李春红应举出相关证据佐证,但李春红并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

李春红也不是无备而来。李春红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08年6月16日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一份,内附原告生产的衬衫的整体包装和吊牌的图片各一张。其中吊牌的图片可以看出,“DP”标识在中间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被告李春红认为,原告在吊牌上把“DP”放在突出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显然属于有意误导消费者的突出使用,让消费者对两个商标产生混淆,而不是仅仅为了描述产品特性之需要。

对此,雅戈尔集团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雅戈尔 YOUNGOR”商标是中国的驰名商标,“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相比之下,李春红的“DP”商标的知名度较低。且雅戈尔的“DP纯棉免熨衬衫”约90%通过各大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剩余的约10%是有关单位委托原告生产的职业服装。大家都是本着雅戈尔的品牌来消费的,不会产生混淆。


连线法官

业内通用缩写 可以正当使用

就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案的审判长周兴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周兴宥说,由于被告以律师函警告原告、向媒体披露其已起诉原告等方式,表达了原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赔偿的主张,使原告能否继续合法使用“DP”标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被告后来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的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在被工商行政机关销案后,未继续启动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由于缺乏具有既判力的司法裁决作支持,被告又在本案的庭审中坚持认为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能否继续使用“DP”标识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原告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具有诉的利益,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予审理。

周兴宥告诉记者,被告李春红对“DP”商标依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其对该商标的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DP”系服装面料一种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在服装的专业研究领域广泛使用该缩写,生产领域也有企业在使用该缩写。原告在使用了抗皱整理技术的纯棉免熨衬衫上标识“DP”,表达了服装的品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周兴宥说,“DP”虽为被告的注册商标,但由于“DP”系服装面料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原告有权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如何判?对此,周兴宥做了详细的说明。

他告诉记者,应作三个方面的考量。首先考量客观上该产品是否符合标识所标明的特征。由于原告在使用了DP技术的纯棉免熨衬衫上标识“DP”,原告使用“DP”标识符合产品的特征。其次,要考量使用者的使用目的是否正当,即主观上是否想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的混淆。原告的“雅戈尔 YOUNGOR”商标是中国品牌500强中排位第66的驰名商标,品牌价值高达近百亿元,其衬衫又为中国名牌产品,“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更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相比之下,被告“DP”商标的知名度相对较低。原告显然不可能故意让公众把自己的产品误以为是知名度相对较低,又没有衬衫市场份额的被告产品。再次,要考量使用者在客观上是否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单纯分析原告衬衫的吊牌,由于把“DP”标识在中间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似乎属突出使用。但从原告衬衫的整体包装来看,由于吊牌相对于整体包装来说较小,而包装上的“YOUNGOR”商标十分醒目,吊牌上的“DP”标识相对于包装上“YOUNGOR”商标显得不突出,故从整体分析,“DP”标识并不突出。

周兴宥说,评判是否突出使用的最终标准是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中,一方面,原告“雅戈尔 YOUNGOR”商标与被告的“DP”商标知名度相差悬殊;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生产的衬衫除专门为相关单位生产的职业装外,都是在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与被告的产品属不同的销售方式和途径。当消费者在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看到外包装上标有显著的“YOUNGOR”商标,但吊牌上标有“DP”标识的衬衫时,几乎不可能把驰名的原告产品误以为是知名度相对较低的被告产品,即标识“DP”的原告衬衫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案情回放

产品升级换代换来一场官司

2005雅戈尔推出衬衫技术升级换代产品——“DP衬衫”。这是雅戈尔采用自行开发的高档高支纯棉面料,通过压烫免熨技术后,具备了高支纯棉在多次水洗后仍能保持优异的抗皱免熨效果,同时透气性、吸湿性更好,布面更光泽。为了推广新品“DP衬衫”,2006年后雅戈尔先后在北京、杭州、南京等17个城市陆续召开“DP纯棉免熨衬衫”发布会,以此进一步拓展“DP衬衫”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然而,就在雅戈尔“DP衬衫”推广活动如火如荼地进行的时候,一场纠纷也悄然而来……

2008年3月20日,一封警告函寄到了雅戈尔集团。该警告函是武汉市民李春红发来的,称其2003年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DP”商标,雅戈尔集团所生产的“雅戈尔”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标识,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发函警告,并要求雅戈尔集团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

2008年4月8日,李春红又致函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雅戈尔集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该分局予以查处。

2008年7月7日,北京某媒体发表题为《雅戈尔标“DP”遭千万元索赔》的文章,文章称“DP”商标持有人李春红近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雅戈尔集团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了该商标,但未支付相关费用,要求法院判决雅戈尔集团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1000万元损失……

但是,雅戈尔集团迟迟没有收到应诉通知书。后雅戈尔集团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得知李春红根本没有向该院提起诉讼,媒体刊载的李春红已经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属于李春红的虚假陈述。

雅戈尔集团经过研究决定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使用“DP”标识不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商标维权应慎重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本案的审判长周兴宥说,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一种新类型的诉讼。权利人的侵权警告使涉嫌侵权人的权利陷入了一种不安定状态,涉嫌侵权人的“确认利益”就在于通过诉讼确认权利人的侵权威胁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来消除这种不安定状态,确认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而据此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需要修正,其背后蕴含着一定的商业利益。涉嫌侵权人“确认利益”的存在,使得其依法享有诉权,进而可以单独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

语言文字具有有限性,特别是一些如地名、产品特征描述类词汇,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产品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描述自己产品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征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汇等信息。关于描述性词汇构成商标禁止权保护范围问题,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通用产品特征描述性文字或者词汇,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独占使用的话,必然会导致他人对自己产品表述方式的限制,造成商标权人与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平衡。

对于通用词汇能否成为商标,我国商标法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认为包括商品通用名称在内的可以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而成为注册商标。通用词汇被注册成商标后,实际上就形成了作为“第二含义”即已经符号化的商标与该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的“第一含义”并存。

注册商标范围扩大,过多地赋予商标权人禁止权,实际上是以缩小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为了平衡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与他人描述自己产品的权利甚至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商标禁止他人使用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对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要看客观上该产品是否具备使用商标标识所描述的特征;主观方面使用人是否有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混淆的故意;客观方面是否属于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突出使用。

本案作为败诉方的被告承担了相关的诉讼费用,而原告虽赢了官司,但由于之前对被告的警告所作的应对措施,销售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是两败俱伤。

周兴宥通过本案提醒大家,有维权意识固然正确,但维权时应当慎重。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7817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