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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协:惠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记者 姜平波 铁 马 实习生 甘 秦本报昨日刊发了“惠普‘产品技术支持期’遭质疑”一文后,立即引起了多位读者和西安市消费者协会的关注。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马世群主任说,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的情况的权利。惠普公司及其授权的经销商在消费者购机时没有明确的告知消费者,525Q彩色喷墨打印机“产品技术支持期”是多久,这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基于此,生产商惠普中国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给消费者的打印机进行维修、退换。

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王洪池律师介绍,生产商以“IT产品更换很快,525Q彩色喷墨打印机已不生产”、“该产品已过技术支持期”等为由,不给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做法欠妥。王律师说,国内某一品牌汽车几年前就已停产,但直到目前,该品牌汽车的主要零配件,生产商仍然向维修商供货。惠普公司在消费者1996年购机时,并未告知525Q彩色喷墨打印机是否属于淘汰品,此后,该款打印机产地也未做任何公告告知消费者。因此,在消费者使用525Q出现毛病时,提出“该产品已过技术支持期”而不给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做法明显欠妥。

(站长语:“产品技术支持期”是一个模糊用语。该新闻涉及法律语言的准确性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模糊语言学中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如何运用问题。)

来源:《三秦都市报》2002年11月28日 第1701期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