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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课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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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英语的概念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

二、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点:1 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2 采用所服务的专业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和活动组织方式;3 学习重点在于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2]4 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学家的论著。

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因此其研究应从两个视角进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法律英语具有以下语言特点:

词汇特点

一、准确用词与模糊语言的同时出现 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常把准确性与模糊性这一矛盾纳入同一法律规范。

根据严格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很少使用描绘性形容词,而且对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等副词使用极为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同时,为了追求语意确切、论证周详,法律语言中常使用同义、近义词,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 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机、或者铁路列车罪”中规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 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 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 [3]然而在现实中,有许多案子是由于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这就有赖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某一民间贷款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之后)。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4]法律模糊语言包括(1)模糊附加词 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可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模糊的词语,如about ,or so(2)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及其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 ,good(3)模糊蕴涵 有的词概念清晰却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 [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一词,然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然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中还是难以把握 。][5]具体地讲,法律界人士在下例情况下常用模糊语言:

1体现法律条文的预见性及适用性
《香港合约法纲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 Law)中规定:要约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 time)在此是一个事实问题,受要约规定的条件影响。英国上诉法院曾裁定:在能够合理地推定受要约人已经拒绝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约人已经撤回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6]

2体现礼貌原则
在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常使用委婉语或非直接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如: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7]在此,strongest /opposition表达了不同意见,而possible/learned/friend显示了对他人的尊重。

3自我保护
在诸多合同关于数量、性质、时间的条款中,模糊词常被使用,主要是为了日后产生纠纷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如一房地产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写道: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在此,房地产商就有较大的余地来确定绿地覆盖面积。

4故意隐瞒信息
当一项交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其书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词。此外,一些虚假的商业广告也常用模糊语言。 

二、冗词的大量使用

尽管非法律界人士呼吁法律语言的大众化,但“法言法语”有其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法律界人士认为外来词、古英语及专门术语的使用可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

1 外来词的借用
拉丁文及法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这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在英国,拉丁文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更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英国、美国甚至中国(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都出版了关于这方面的词典。法律语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致罪行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 quo(现状)infra annos 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naturalis possesio(自然占有)等。此外,也有许多法语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如:loi 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调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预先审查)writ de mesne(中间令状)等。[8]

2古英语及中古英语的使用
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whereas(鉴于)thence(从那里)aforesaid (上述的)等。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9]

3 法律专门术语及行话的使用
狭义上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imputed 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此外,还有大量行话,如:on the bench (担任法官职务)take silk(担任王室法律顾问)。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

在理解法律语言中的同义和近义术语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鉴于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它们彼此一般情况下不能替换,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物性工作)与barrister---出庭律师(在英国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summon ---普通传唤(以传票传当事人、证人出庭)与subpoena---拘传(强制到庭的或附有罚金的传票),complaint(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与indictment(公诉起诉状)等。[10]

句法特点
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要复杂得多。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 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 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 signifies assent。(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在理解此种句子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特别是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应清楚其主要由假设与法律适用两部分组成。

此外,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型,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其正式性。

语言变体(varieties of language)特点[11]
法律英语具有英语的社会方言(social dialect)的特点。社会方言的形成取决于使用者的社会属性。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显示自身才华,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即所谓的“正式用语”。如:一般人说“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语言中则用“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此外,法律英语的文体采用应用文体中的公文文体,其特点是用词明晰准确,篇章句法结构严谨,文章形式规范化。当然,立法机关及不同性质的执法、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语言各有特点;不同法域采用的语体也有所差异,如民事立法多为授权性法律规范,而刑事立法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或制裁性规范。

法律英语还具有英语的地域方言(regional dialect)的特点。因为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英语国家同时也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学习法律英语时应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civil law system)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异有大致了解。同时在理解和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国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必要时还得自创术语。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陪审员)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12]就具有不同的含义,“parole evidence rule”则译为“排除外在证据原则”,“quiet possession”为“不受干扰的占有权”。当然,不同英语国家的法律英语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的各州、英国的各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制度、文化差异。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 pleas”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

此外,法律英语的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域(legal register)里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上下文(context)理解。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13]

三、课程设计

正如其它专业英语一样,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学习者对功能性、实用性英语的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本文主张采用以学习者为中心课程设计。

1适当的参与者
在选择法律英语的教学大纲类型、教学法之前,我们应确定适当的参与者,即学习者与教师。其中学习者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英语与其说是讲解特定目的的材料,还不如说是培训特定的人群。法律英语作为专业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其参与者有特定要求:

 学习者———英语水平在CET三级以上,法律专业学生或对法律英语感兴趣者
 教师———(1)英语教学(ELT/EST/EFT)教师,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识(conceptual knowledge)[14]或对法律感兴趣并能常向法律界认识咨询者;

(2) 法学教师(law don),且经过英语教学培训者

2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
教材大纲、教学法以及教材的选择都是由学习者的目的,即教学目标决定的。虽然,不同的学习者有不同的学习动机,但总体而言,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在于: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英语,对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仅限于对某一国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这一教学目标的重点在于培养学习者的在法律环境中语言运用能力及交际能力,因此必须采用相适应的比例模式教学大纲(proportional syllabus)[15]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
比例模式大纲主要有如下特点:(1)以发展语言交际能力为目标;(2)在兼顾语法能力、交际能力与篇章能力全面发展的同时,在不同的阶段(语言结构阶段、语言交际的不同阶段与专业语言阶段)三种能力可以根据教学目标与学习者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3)话题、情景、主题、意念等可以被视为课程内容的支持框架,从而使课程具有系统性。当然在设计课程框架时应遵循下述原则:框架应具灵活性;课程框架能适用于不同教学情况;框架中应包括一系列教学单元,并要说明每一教学单元的目的及其所需教学策略。

因为法律英语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所以在课堂上不能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教师是教学的中心,教学内容是语法结构与词汇记忆,课堂活动主要是句型、语法练习。而所谓“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就是要求教师将重心由教学法转到学习者身上,不能拘泥于某种教学法,因此在课堂活动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而主要内容应是交谈式的、交际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应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建立互动型的课堂氛围。具体地讲,教学的重点应在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分析(语域分析、目的环境分析、语篇分析和技能与策略分析[16])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3教材
在法律英语的教材选择及结构安排上应充分考虑到法律英语是专业英语以及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从文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著作、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写作以及案例分析等;从内容与结构来讲,应依次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分析及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可以放在教材的序言或附录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17]、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贸法律以及中国基本法律制度等(这就需要教师寻找甚至自己编写必要的英语资料,因为专业英语的特点之一就是不可能有完全适合的现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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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9 0:52:00-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