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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英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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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刚 2003年5月15日

“法律英语”这四个汉字的英文翻译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 很多人赞同“legal English”的译法,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何家弘教授在其《法律英语》一书中就将“法律英语”翻译为“legal English”。但这遭到了许多人反对,比如美国加洲大学洛杉矶著名法学教授大卫·梅林可夫就撰文公开反对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教授陈庆柏也赞同大卫·梅林可夫教授的见解。他们认为,“Legal”这个词常含有“合法”(Lawful)的意思,结果,“legal English”很可能被误解为“合法英语”(Lawful English)了。他们建议,把“法律英语”翻译为“the English Language of law”或简称为“the Language of law”。我也赞同这一见解,并赞同这一译法,但也认为语言现象会不断发展的,如果“legal English”的译法得到普遍使用或认同,得到约定俗成,还是应该尊重现状。毕竟,“legal English”的译法虽然细究起来有时会令人迷惑,但还是比较简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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