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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与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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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与衡平法(第五版)(朗文·培生法学基础系列·影印本)
【英】理查德·爱德华兹 奈杰尔·斯托克韦尔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9

导 读

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十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人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一些案件交由枢密大臣去审理。枢密大臣遂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衡平法的中心内容就是信托法。实际上最初的衡平法就是枢密大臣做出的有关用益(use)的裁决,用益最后发展成为信托。所以研究衡平法主要就是研究信托法。

信托法是英美法系独特的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做出的重要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指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信托制度已经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而且正如美国信托法权威斯科特所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的运用领域从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管理,各种私人和慈善基金会、养老基金,到金融领域的集合投资和共同基金,直到国际合作开发各种重大工程项目,十分广泛。信托制度也日益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和借鉴。因此,通过本书的学习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和认识信托这一充满活力的制度。

这本《信托法和衡平法》已是第五版,作者结合成文法、案例法和程序法中术语的变化进行了修改。近期对信托法做出最重要立法变化的两部法律是《1999年受托人授权法》和《2000年受托人法》,本书介绍了这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并着重在附录中列举了《2000午受托人法》的关键条文以及作者的评论。这本书也包含了四个主要的最新案例:Foskettv McKeown(关于追踪),Paragon Thakerer(关于推定信托),Yax Gort$(关于禁止反悔原则),BCCl ndele(于推定信托)。可以说对英国信托法的最新发展作了最好的阐述。《信托法和衡平法》的作者有两个写作目的:是将本书作为学习信托法的参考书,二是希望对信托法的最新发展作一介绍。因为学生们在学习信托法和衡平法时常感恐惧和忧虑,所以本书作者力求写作时深入浅出.使内容易于理解。

下面就分两个问题对(信托法和衡平法)作一介绍。

一、内容和结构

本书分为前言、正文、附录三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案例索引以及成文法文件索引。作者在前言部分对写作的动机、第五版修改的主要部分、增加的内容作了简要介绍。按照字母顺序对文章中提到的案例、涉及的成文法资料作了索引。第二部分,正文。分为18章。

第一章,衡平法的发展和信托的发展。论述了衡平法的发展、信托的发展、信托的定义、衡平权利的性质、善意买受人原则、1925年财产法改革的重点、信托的分类、信托和其他法律概念的区别等问题。

第二章,衡平法的格言。包括:衡平法要追随普通法;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普通法居上;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先的衡平法上权利居上:衡平法注重实质,而非形式;衡平法不允许将成文法用作欺诈的方式;衡平法认为有履行义务的意思;衡平法认为应该做的事,已经完成;衡平法对人行事;衡平法不能忍受对分侵害权利的行为没有救济;援用衡平法的人,自己应当公平行事;援引衡平法的人,自己必须清白;拖延使衡平法上的权利受到挫折;衡平法就是平等;衡平法不帮助自愿者;衡平法不支持不正确的赠予。

第三章,信托的现代用途以及在国际上的发展。信托的现代用途包括:用作养老金基金、投资信托、单位信托、为借贷者提供保障、为预定货物提供保证、保留合法权利、用于国家健康服务信托、商业联合基金、用于商业信托、用作慈善目的、用于创建俱乐部或非法人组织、服务于未成年人、服务于不能拥有财产的团体、保护性信托、秘密信托、为了保留或控制财富、用于避税,并介绍了信托这一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

第四章,明示信托的要件。明示信托是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介绍了权利能力,包括委托人的权利能力和受益人的权利能力:各种信托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委托人的意图的确定性;组织;秘密和半秘密信托的情况。

第五章,自由裁量信托。如果在-种信托中,任何一位受益人都不享有数额确定的受益权,他能否实际地获得信托利益、得到多少信托利益,都不确定。相反,受托人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可以按照他认为合适的对象和数额.向这类受益入的全部或其中的某些或某个人分配信托收入或资本.这种信托就是自由裁量信托。本章论述了信托和权力.义务以及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信托;涉及自由裁量信托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目标的确定等问题。

第六章,无效信托。本章论述了几种无效信托的情况。几种无效信托为:违反反永续规则的信托:反对公序良俗的信托:规避债权人的信托;另外还介绍了1973年婚姻诉讼程序法第37条以及1975年继承法第10--13条的与信托无效有关的规定。

第七章,信托的变更。信托有效产生之后,如果受益人的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纳税的压力随着立法的变化而改变.或者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需要变化最初的投资权,这时就需要改变信托的最初条款,此即信托的变更。本章讨论了固有的司法权管辖的情况。如紧急情况、抢救、保留、补偿所引起的信托变更的情况;成文法的规定,包括《1925午受托人法》、《1925年土地安置法》、《1973年婚姻程序法》、《1983年精神健康法》、《1958年信托变化法》中有关信托变更的规定;桑德斯诉瓦特(Lunders v Vautier)一案中涉及到信托变更的规则等问题。

第八章,目的信托。目的信托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或多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如果信托目的不确定,或者信托违反了反永续规则,或者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或者信托违反了公序良俗,就认为不是目的信托。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有几种目的信托是有效的:建立纪念碑或墓碑、为特定动物利益的信托、在私人场合作弥撒的信托;对未注册的团体团体的赠予可以看作目的信托。

第九章.慈善信托。本章论述了慈善的定义、慈善地位的发展、对公共利益的要求;马克来顿爵士对慈善信托的分类、慈善的管理、力求近似原则、对基金和公共捐款如问看待和处理、慈善在现代世界的表现等问题。

第十章,归复信托。归复信托是根据对财产出让人虽未明确表示,但却可因推定而得知的意图而产生的信托。这种推定必须基于一定事由,能够导致这种推定发生的事实由法律规定。法律对有关事实的限定,导致因这种推定而产生的信托,其运行往往以信托利益归复于该项财产的出让人为结果,所以称这种信托为“归复信托”。本章讨论的问题有:(1)明示信托失败。明示信托的失败会出现一项归复信托。(2)未能全部处理受益利益处理。假如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没有全部处理信托财产上的受益利益.未处理的受益权将纳入一项归复信托。(3)转移到别人的名下。会出现两种后果,转移不动产不产生归复信托,转移动产可能产生归复信托。(4)用别人的名义买受:会产生归复信托。(5)家族房屋。这部分内容将在第十二章专门讨沦。

第十一章,推定信托。推定信托是指由法律强制设,.无明示或默示意图的信托。是衡平法为了正义和良心而由法院经判决强制设立的一种信托。本章讨论了这样几个问题:(1)处于受益人位置的人;(2)作为推定信托受托人的陌生人;(3)作为执行人或管理人行事.以及(4)共同遗嘱、(5)土地的卖主、(6)通过谋杀获得财产,这三种可以产生推定信托的情形。(7)合同性许可,这是新型推定信托运用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受许可人经过土地所有者许可出现在土地上(通常并不占有土地),衡平法就不允许土地所有者反悔了。(8)财产权禁止反悔原则。

第十二章.家庭房屋,这实际上是归复信托中留下来的一个问题。如果一对夫妻或同居者购买了一处住房,共同生活在其中,房屋的所有权可能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也可能登记为两人的共有财产,他们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时候,通常不会出现财产纠纷,一旦关系出现危机,就有可能为财产的分割而发生矛盾,一方或双方可能会为了在房屋上所享有的受益权起诉到法院。这时候应该适用归复信托来解决这种问题。本章的主要问题包括:对吉森诉吉森案(C-issing v Gissing)和佩提提诉佩提提案(Pettitt v Pettitt)的判决所体现出的原则:上诉法院对该案做出的发展性的结论;上诉法院的批评;目前的情况;财产权的不准反言原则;发展;如果财产不仅仅是房屋的情况;改革。

第十三章,受托人的任命、退休和免职。包括这几个问题:(1)注意的水平,担任受托人必须尽注意的义务:(2)受托人职责的行使,必须个人行使,如果可以由他人代表时的情况;(3)什么样的人能做受托人;(4)对受托人的任命;(5)转移财产给新的受托人;(6)任命方面的义务;(7)受托人身份的结束,受托人的身份可能因为退休、免职、否认.死亡而失去;(8)特别类型的受托人即公共受托人、司法受托人、保管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任命、免除的情况。

第十四章.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五章,受托人的义务。

第十六章,对违反信托的救济。受托人未能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可能违反信托:对违反信托的情况,受托人个人要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要对违反信托的行为进行救济。本章论述了下列问题:(1)受托人的个人责任,受托人如果没有做信托要求他做的事或者作了作为受托人不应该做的事.他就要为违反信托负责。包括注意的水平、责任的衡量、利益的计算、因为未尽投资义务所导致的损失、受托人之间分摊责任和补偿等问题;;(2)受托人的辩护理由。包括依制定法而免除责任、受益人的同意、扣押受益人的利益等问题.(3)诉讼上的时效限制。受托人违反信托,也可能得到《1980年诉讼时效法》的保护。(4)追踪。受益人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提起的诉讼、从性质上说属于一种对人诉讼,受益人能否获得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违反信托的受托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用来赔偿损失,受托人无力赔偿或无力足额赔偿的,受益人只能依赖其他救济。这就是追踪,包括普通法上的追踪和衡平法上的追踪。(5)对清白自愿者的追踪要求。

第十七章,衡平化的规则。(1)转变规则;(2)选举规则;(3)满意规则;(4)履行规则。

第十八章.街平法的救济。衡平法救济范围较之普通法的损害赔偿判决救济广泛,衡平法上的救济能同时用来强制执行专属于衡平法上的权利和普通法上的权利,用这种救济来弥补普通法救济方式之不足。本章论述的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第三部分。附录、索引。附录中记载了(2000年受托人法)的主要条文。英国在1925年颁布了一部制定法《受托人法》。该法共71条。对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了规范;随着时间的流逝.这部制定法的有关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2000年受托人法》就是对《1925年受托人法)的修正。

二、重点和难点

(一)重点

有关信托法的论述是本书的重点,其中还需要更为注意的有:

其一、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有关受托人权力和义务的规定是信托法最重要的内容。

受托人的权力包括:(1)出售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受托人都明示或默示地享有出售信托财产的权力。这部分内容包括:明示的权力、制定法规定的出售权。(2)参与权。《土地信托法》和《1996年受托人任命法》赋予了土地受托人参与的权力。(3)提供收据的权利。《1925年受托人法》第14条赋予了出具收据的权力。规定:受托人就货币款项、证券、其他非土地财产或依据信托支付、转移、交付给他的财物出具的书面收据,足以解除相关人士的责任,并且免除他审查财产的运用是否适当的义务,或免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资产运用不当承担责任。并且.不管信托文件中是否包含不同或相反的规定.受托人都享有出具收据的权力。(4)保险的权利。<1925年受托人法》规定受托人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火灾保险的权力。《2000年受托人法》对这一权力进行扩展,受托人可以就信托财产作多种投保。(5)了结债务的权力:根据《1925年受托人法》第15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接受任何财产、分割和分摊的信托基金或财产支付或宽限
任何债务或请求权,宽限支付债务的时间,或者债务和解,重整债务、放弃债务、提交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结清债务、欠款、请求权等。并且。为了这些目的.可以签订、发出、执行和解文件或协议,只要他们善意采取这些行动,对由此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6)要求补偿的权力。受托人有权要求信托补偿他在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7)雇佣代理人、候选人和保管人的权力。根据该权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雇佣有专业知识的人处理信托事务。(8)请求法院裁决的权力;如信托土地的受托人可以请求法院扩大其权力。(9)保留的权力。受托人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保留信托财产的利益.如保留信托财产的收益直到未成年人成年才交付给他。包括:明示的权力、固有的权力、法定的权力。(10)发展的权力。与保留的权力相对,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的一部分支付或在受益人可以转移信托资产前用于信托财产的增值。包括:明示的权力.固有的权力、法定的权力。等等。

受托人是最重要的信托当事人,他从法律上持有委托人转移给他的信托财产,并且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这些财产,因此对他的行为应该设定一些义务加以约束,受托人的义务包括:(1)提供信息和账目;受托人有责任保持信托的账目,在受益人提出要求时供他们查阅,也有责任向受益人提供有关信托状况的信息。(2)公平行事的义务;一项信托有两位或更多受益人的.受托人必须公平对待不同的受益人。(3)对有权利的人进行分配的义务: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财产的分配,受托人有责任将信托财产分配给被授权享有这些财产的人。(4)协商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土地时.应与受益人进行协商。(5)无报酬服务时的义务。(6)投资的义务受托人应按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从而确保信托财产的价值。

其二,《2000年受托人法》的关键条文。《2000年受托人法》于2001年2月1日生效,对其受托人有关的权力、义务作了一些明显的修改。其一,第一章第一节第l-7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规定受托人在一些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按照受托人的性质不同,注意义务的范围也有所区别.职业受托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要比业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程度高。简单来讲,受托人在投资时;买受土地时;雇佣代理人、候选人和保管人时;在《1925年受托人法》第15条的规定下履行权力时;为信托财产进行保险时;履行《上地信托法》第9条、《1996年受托人任命法》规定的权力时,应尽注意的义务。其二,关于受托人的投资权力和义务在第二章作了规定.第3条赋予受托人新的、更广泛的投资权力。简单地说,受托人就好像信托财产的完全拥有者一样可以做任何的投资。这条规定修正了《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的复杂的、限制性的规定。其三,在第四章赋予了受托人完全的代理权。这项权力在为了投资的目的掌握信托财产时特别有用。但是也作了一些限制。其四,保险的权力。《2000年受托人法》在第19条规定了新的保险权力。这项权力
扩大到受托人不仅可以为火灾保险,也可为其他任何冒险作保险,并且可以对全部的财产进行保险。

同时要注意四个最新案例:Foskett v McKeown,Paragon v Thakerer,Yaxley v Gotts,BCCI v Akindele


(二)难点

其一.阅读本书要具备一定的英国法中的财产法特别是土地法知识,土地法是英国法中最复杂的内容。而信托制度最初是和土地法有直接联系的一项制度,二者密不可分。大陆法系的学生一般具备的是大陆法系的物权知识.认为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英国法中的财产权认为一物之上可以有多项所有权性质的权力,权利的层次也不同,这对大陆法系的人很难理解。因此如果在阅读本书时适当地掌握一些英国财产法的知识会很有帮助。

其二,衡平法和信托法固有的一些概念和原则,如财产权禁止反悔原则、衡平法上的救济、力求近似原则等。

财产权禁止反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土地的法定所有者知道,其他某个人基于对土地权益的错误认识,在他所有的土地上花费了一定的货币或者采取了某些行动(比如修建房屋),但却默认甚至鼓励,或者,土地所有者曾经允许其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这些活动。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允许法定所有者强制实施他的法定权利,他将获得不正当利益,这对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因而,衡平法将不允许法定所有者主张自己的法定权利。

衡平法上的救济包括禁制令、特定履行、废除和改正。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本书论述了授予禁制令适用的原则:永久性禁制令,命令性禁制令;暂时性禁制令;禁制令和《1998年人权法案》;被告申请禁制令;可以适用禁制令的情况;调查命令;“因恐怕”禁制令;用损害赔偿代替禁制令;禁制令的强制执行等问题。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除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力求近似原则是适用于慈善信托的一项原则,是指如果一项慈善赠予的目的无法实现或实践上不可能的,可以将捐款用于与原始目的相近似的慈善目的。

其三,衡平法格言和衡平化规则的区分。街平法法官是以正义和良心来裁决案件的,衡平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由此形成了一些街平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衡平法的格言,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本书单列一章进行阐述。

衡平法的规则是指从街平法的格言中发展出来的适用于信托的规则。较之街平法的格更加具体化。

如转变原则是建立在“衡平法把应作之事看成是已作之事”这句格言的基础上的,衡平法的这句格言是指
一个人负有某种义务履行某项行动.该项行动是可以强制实施的,那么,对于获得强制实施权利的当事人,衡平法就认为这项行动已经履行。因此,如果存在可以强制履行的义务.衡平法将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处于他们履行义务后所处的地位。转变规则是指如果委托人将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该受托人有义务出售并且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持有收益,那么当受托人履行了义务并且出售了土地,受益人的利益就是个人的。街平法认为如果直到受托人完成义务,受益人的利益一直都是保留在土地上.这种效法是错误的.因为这样的活,受益人的利益的性质将会依赖于受托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义务。因此.衡平法在上述格言的基础上发展出转变规则,认为不管是否发生了事实上的出售财产都处于转变的状态,并且出售已经发生。

又如选择原则是建立在不允许任何人既接受又放弃一项设计这一规则的基础上,指任阿人都不能既接受同时又放弃同一项信托。

满意原则和履行原则都是以衡平法的格言“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义务”为基础的:这一格言意为
:一个人有义务采取某些行动,他果真采取了一些行动,并可以认为是在履行上述义务,那么,衡平法就会认为他这样做是在履行义务,对满意原则可以用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如果某人A欠了B一笔钱,一直到A死时还没还,A在遗嘱中给B留下了这笔钱,那么,B是否可以对遗产进行主张,并且从遗产中拿回A欠自己的钱呢?在这种情况下.衡平法可能认为A希望通过遗产来履行自己对A的义务,使A满意,那么B就不能够对债务进行主张并且同时获得遗产。如果B希望取得遗产,他必须放弃对债务进行主张。履行原则和满意原则相似,但有区别:满意原则处理的是某人可能试图通过做一件不同的事来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用遗产履行还债的义务。履行原则处理的是一个行为组成了完成义务过程中的一步,例如,如果一位丈夫订立合同,要为妻子安排财产,他将财产买下但尚未将其转入信托,那么,就适用履行原则,认为他买下财产是履行他的义务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这几个原则在实施时都有详细的规定。

无论是衡平法的格言还是本书中的衡平化的规则,都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内容,与大陆法系的思维、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很大的不同,是阅读时的难点。

其四,英国信托法主要体现为判例.所以应注意对判例的理解和掌握,而这会大量增加阅读的量和难度。

总体来讲,本书行文流畅,内容深入浅出,逻辑清晰,在阅读时尽可以消除接触衡平法和信托法的恐惧和忧虑,愉快阅读。

余辉

2003年2月12日


CONTENTS

Preface

Table of cases

Table of statutes and other statutory instruments

1 GROWTH OF EQUITY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TRUST
Development of equity. Evolution of the trust. Definition/description of the trust Nature of equitable rights Bona fide purchaser principle Impact of the 1925 property legislation Classification of trusts Distinction between a trust and other concepts

2 THE MAXIMS OF EQUITY
Equity follows the law Where the equities are equal, the law prevails, Where the equities are equal, the first in time prevails. Equity looks to the substance rather than the form. Equity will not permit a statute to be used as an instrument of fraud. 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 an obligation. 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 Equity acts in person am. Equity. 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Delay defeats equity. Equity will not allow a trust to fail for want of a trustee. Equality is equity. Equity will not assist a volunteer. Equity will not perfect an imperfect gift.

3 TRUSTS TODAY
Modern uses of the trust. Trusts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4 THE REQUIREMENTS OF AN EXPRESS TRUST
Capacity. Formality. Certainty. Constitution Secret and half-secret trusts

5 POWERS AND DISCRETIONARY TRUSTS
Trusts and powers. obligations and discretions. Role of the discretionary trust. Obligations in relation to powers of appointment. Rights of the objects. Further obligations. Certainty of objects. Summary

6 SETTUNG TRUSTS ASIDE
Trusts which offend the perpetuity rules. Trusts which offend public policy. Trusts to preserve property from creditors.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 s 37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Act 1975ss10-13

7 VARLATION OF TRUSTS
Inherent jurisdiction. Statutory provisions. Cy-pres. The rule in Saunders v Vautier

8 PURPOSE TRUSTS
Objections to purpose trusts. Evasion of the rules. Exceptional cases.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9 CHARITABLE TRUSTS
Definition of charity. Advantages of charitable status. Requirement of public benefit. Lord Macnaghten's categories. Exclusively charitable requirement. Discrimin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arities. Cy-pres doctrine. fund-raising and public collections. Charities in the modern world

10 RESULTING TRUSTS
Failure of an express trust. Failure to dispose of the entire beneficial interest. Transfers into the names of others. Purchase in the name of others. The family home

11 CONSTRUCTIVE TRUSTS
Introduction. persons in a fiduciary position. Strangers as constructive trustees. Mutual wills. Vendors of land. Acting as executor or administrat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by killing. Licences. Proprietary estoppel

12 THE FAMILY HOME
Underlying issues. Gissing v Gissing and pettitt v pettitt. Developments in the Court of Appeal. Criticisms of the Court of Appeal. Current Proprietary estoppel. property other than a home. Reform

13 THE OFFICE OF TRUSTEE: APPOINTMENT, RETIREMENT AND REMOVAL
Standard of care. Nature of the office. Who can be a trustee? Appointment. Vesting property in new trustees. Duties on appointment. Ending trusteeship. Special types of trustees

14 TRUSTEES POWERS
To sell; To partition; To give receipts; To insure; To compound liabilities; Reversionary interests; To claim reimbursement; To delegate To appoint agents, nominees and custodians. To apply to the court. To restrict the beneficiaries right to occupy. Maintenance. Advancement

15 TRUSTEES DUTIES
Unanimous action. Providing information and accounts. Impartial action. Distribution to those entitled. Consultation. Duty to act without remuneration. Duty not to profit from the trust nor to act in a way whereby duty as a trustee and personal interest may conflict. Duty to act personally. Investment

16 REMEDIES FOR BREACH OF TRUST
Personal and proprietary claims. Personal liability. Relief from liability. Time limits on actions. Proprietary claims. Claims in personam under Re Diplock

17 THE EQUITABLE DOCTRINES
Conversion. Election. Satisfaction. Performance

18 EQUITABLE REMEDIES
Injunctions. Specific performance. Rescission. Rectification

Appendix: Trustee Act2000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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