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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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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或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与中国大陆公民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必须持合法证件到内地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港澳同胞须持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职业证明(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香港的要经我国司法部认可委托的香港律师其中一位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婚姻状况声明书以。澳门的要通过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婚姻状况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提供原籍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或内地常住户口的两个了解情况的公民提供其确切无配偶的证明。

<完> (阅读中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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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9 0:52:00-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