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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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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出于双方自愿、而且对子女问题、财产和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持:1、本人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以3、单位证明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离婚登记手续;经调解无效,执意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协商签订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议书。

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愿意离婚;
    2、双方离婚的原因;
    3、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4、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5、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如因财产、子女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或因一方不自愿离婚的,可到法院民事庭申请判决。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予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完> (阅读中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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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9 0:52:00-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