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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法学: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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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法学: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

会议综述

一、会议的必要性 

法律语言学在我国有着二十五的发展历程,随着它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存在着许多无法克服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途径。这次会议就是针对法律语言学存在的问题召开的。通过对我国法律语言学二十五年的发展进行认真的总结回顾,针对法律语言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研究思路,是这次会议的基本思想。 

目前,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何去何从需要法律语言学者审时度势、认真把握。促进法律语言学体系的完善,加快法律语言实践化的步伐,提高法律语言学的应用能力,这就是我们这次会议的目的所在。 

从1994年我国召开第一次法律语言学术会议开始,十年来我国从不同的侧面多次召开法律语言学术会议。有的从应用语言学角度举行,有的从修辞学角度举行,有的从语用学角度举行,有的从社会语言学角度举行。从这些方面召开的会议和进行的研究,虽然推动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但是与我国法律实践不相一致的问题也严重地存在着,难以得到法律人和法学界的认可。法律实践迫切需要法律语言学寻找新的发展道路,探讨新的研究途径。从边缘法学角度召开法律语言学术研讨会,这是有始以来的第一次,标志着法律语言学不再是语言学的附庸,开始纳入法学研究轨道,成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科。 

二、会议的重要性 

把法律语言学研究和交流第一次放在边缘法学的框架内进行,这与以往法律语言研讨会放在应用语言学、放在社会语言学、放在修辞学、放在语用学范围的交流是不同的。它强调了法律语言研究中法律环境的重要性,强调了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强调了法律对语言的影响,强调了法律语言学研究要从法律人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增强法律语言研究的针对性,克服法律语言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现象,这样有利于密切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提高法律人学习和运用法律语言的兴趣,使法律语言学更好地为法律实践服务。 

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把法律语言学纳入边缘法学研究的时代已经开始,为法律语言学研究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新的道路。通过这次会议,对法律语言学发展研究进行了阶段性总结,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思路,以便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有机会直接聆听国外学者对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状况的介绍,在一定程度上开阔了国内学者研究法律语言学的视野,有助于国内学者对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先进经验的吸收。加强了国内外法律语言学信息的沟通和联系,为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者学习、借鉴国外法律语言学的长处创造了条件。 

以会议形式正式评价研究法律语言学的个人和论文、论著,标明了法律语言学研究进入了有组织、规范化的轨道。 

这次会议以多个“第一”著称。第一次把法律语言学放在边缘法学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和交流,第一次提出法律语言组合、结合、融合三个阶段的发展观,第一次以会议的形式对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个人进行评价,第一次公开评选法律语言学论文、论著。这些“第一”,必将载入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史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次学术交流会议,促进了法律语言学在新的起点上的发展和进步,为建设高层次法律语言学奠定了基础。 

三、会议基本概况 

边缘法学: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在江西农业大学召开。这次会议历时五天,是法律语言学术会期最长的一次。会议由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举办,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承办。边缘法学:法律语言学研讨会与第一届全国边缘法学研讨会同时举行。来自加拿大和美国的外籍代表,为会议的召开增添了新的色彩。 

参加会议的代表来自各个领域,有语言学界的同仁,有法学界的朋友,有法律实践部门的同志,还有行政机关对法律语言学爱好、关心、研究的同行,这说明法律语言学研究开始得到各行各业与法学有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法律语言学在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现实社会中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法律语言学研究不再局限于语言学人,开始由理论走向实践。得到了有远见的专家学者和法律人的积极响应。这使我们看到了法律语言学的未来和希望,将更加激励我们努力奋斗,为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做出创造性的贡献。 

本次研讨会涉及广泛。既有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语言研究,也有法律语言教学中的心得体会,还有对法律翻译和法律语言史的思考。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所长李振宇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孙懿华教授、山东大学田荔枝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新红博士、西北政法学院李林教授、中国刑事侦查学院岳俊发和崔景旭教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胡志国高级法官等就各自的研究进行了大会发言。 

会议期间,代表们除了对法律语言学现实问题进行热烈讨论之外,还对我国法律语言学二十五年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总结,并评选出对法律语言学的建立和建设有贡献的荣誉个人和优秀论文、论著获得者。另外,请外籍学者专门介绍了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开阔了国内学者的学术视野。 

四、主要学术观点 

会上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律语言研究者讨论充分、热烈,提出了许多法律语言学的新见解,为法律语言学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会议围绕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角度、法律语言与法律实践的关系等方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关法律语言的定义也成为与会代表争论的话题。代表们一致认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应当扩大而不是缩小,不仅包括中国汉语界法律语言学在字、词、句方面的研究,还应包括国外法律语言学的法庭言语互动、文体识别以及语言学家作证、法律翻译等所有为法律服务的语言,这有利于加强国内和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李振宇教授提出了自己完整的法律语言观,在法律语言学体系方面,提出法律语言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涉法和普法等方面的研究。在研究方法方面,法律语言学从最初的组合阶段、现在的结合阶段一路走来,随着研究的深入,正在向着融合阶段迈进。因此强调法律语言学要摆脱低层次的组合以及结合研究模式,以积极的姿态实践法律语言研究高层次的融合型模式。在法律实践方面,强调从法律角度研究法律语言,从法律人的视角研究法律语言,使法律语言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李振宇教授还提出,为了提高法律语言学研究水平,法律语言研究者要具备法律和语言两方面的知识,力求法律语言研究贴近法律事实和法律实践。法律语言学作为交叉学科,提高研究能力,必须做到语言学者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人也要努力学习语言学知识。只有这样,法律语言学才能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学家刘大生教授以自己研究法律语言的亲身经历也提出了新时期法律语言学研究对法律语言研究者的要求。作为努力提高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法律语言学在法律实践中的积极作用的前提,法律人必须补充语言学知识,语言人也要补法律课。语言学者应该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法学专家也要提高运用语言学知识的能力。只有这样相互取长补短,法律语言学研究才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法律语用和案件言语识别问题得到积极的讨论。张新红博士以国外法律语言学为例说明了法律语用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价值,认为国外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法庭语言,因此法律语言学应该以法庭语言研究为主。岳俊发、崔景旭教授对语言识别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语言识别在刑事侦查中大有作为,理应受到法律语言学家的重视。法律语言学者不仅要研究法律书面语运用,更要关注法律实践中的语言应用问题。

加拿大学者谢宏滨先生在介绍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状况时,强调了自己的研究视觉,认为把法律语言学放在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中进行研究,能够发现许多我们平时注意不到的法律语言问题,他的想法使与会学者深受启发。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语言学作为交叉学科既可以从法律角度切入,也可以从语言切入,两个角度应该互为补充、互相借鉴,而非相互排斥。不过代表们都认识到,无论从语言学研究法律语言,还是从法学研究法律语言,都要努力最终使研究成果为法律界所认可并采用。不然,法律语言学研究就可能重犯已经存在的错误,步入歧途。 

(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李振宇)

以上信息源自“边缘法学时代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