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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永利 | 发表于:2004/10/4 2:54:5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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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要离婚,我想问您一下有关财半分配的问题,1.我朋友家的那个房子是以前在单位上班的时候单位分配给她的地盘,她用自已的钱盖的房子,她的男朋友不是她单位的职工,盖房的时候他也没有出一份钱,现在离婚这个房子是否要跟她平分.2.我朋友的单位卖断以后一次性发放10万元的津贴,她的丈夫也想占有这部分钱,在法律上他是否应该有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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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主回复于:2004-6-11 15:31:35 1、如果你朋友是在婚前获得单位分配给她的地盘,而且还是用自已的钱盖的房子,应当认定该房为个人财产,不予平分。从你将男方称“男朋友”,后又称“丈夫判断,应该是婚前行为。
 2、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应当认定为归一方的个人财产。你朋友单位卖断以后一次性发放10万元的津贴应当属于上述范畴,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共同分割。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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