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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复于:2004-7-6 12:13:05
linda:你好!以下解释仅供参考。
你外婆的结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会有登记记录。带上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一个证明材料即可。结婚证的遗失并不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无效。
翁乌丹所留房产如果是在和你外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你外婆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不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那末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你外婆和翁某前妻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你外婆有子女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翁乌丹与前妻林月琼的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权。由于其中两人已死且无继承人,因此采取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做法,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继承权。从此案看,翁乌丹与前妻林月琼的其他另外两个子女可以继承另外两个已死子女的遗产。注意:他们仅仅继承的是遗产分割后已亡兄弟姐妹所得的那部分遗产。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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