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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国外法律语言学诞生初期,就引起我国学者的密切关注。彼时,该领域在国内的引介与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学者为数不多,成果亦较有限。2003年,笔者曾撰文梳理了这一时期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的研究状况。过去的彼时,现在的历史。二十多年后的今天,重修旧文,既是对那段开拓历程的记录,也意在使早期的努力与探索不致随时间湮没。迄今,国内法律语言学已初步形成自身的研究框架,并在多个方向上取得显著进展,其中包括专业教育的拓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化。


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的发展研究


刘蔚铭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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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外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作为新兴交叉学科逐步确立学科地位,我国学者对此予以密切关注,并同步开始追踪该领域的发展动态。近十年来,我国学者不懈的努力,通过引介、学术研究、专业教育及对外交流等途径,积极推动了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的传播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实践成果。本文将对这一时期国外法律语言学的概况以及国内学者的研究进行回顾与总结,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国外法律语言学;引介;教育;对外交流

国外法律语言学用英文Forensic Linguistics表示,是一门聚焦司法实践的交叉学科,兴起于20世纪后期,以法庭话语分析、法律文本解读及语言证据鉴定为核心研究对象,运用语言学理论与方法解析并解决司法过程中的语言难题,如证人询问策略、合同语义澄清与语音辨识等。自20世纪90年代起,该学科逐步确立学科地位,其跨学科特性与突出的实践价值迅速引起国际学界重视,并引起我国学者的密切关注与持续追踪,为该领域在我国的引介与研究奠定了早期基础.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我国学者通过引介、学术研究、专业教育及对外交流等途径,为推动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的传播与发展付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系列实践成果。本文拟对这一时期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概况及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回顾与总结,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并为优化法律实践中的语言运用提供借鉴。

一、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概况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语言学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学科划分日益精细,许多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开阔了语言学研究领域的视野。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神经语言学及计算语言学等分支学科相继形成并发展,令人耳目一新,使语言学的学术影响力日渐突出。

在此背景下,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也日益密切,语言学理论与方法开始向法律领域渗透。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的三十年间,法律界率先向语言学界寻求帮助:律师及司法人员在犯罪调查、证据分析及庭审实践等环节遇到诸多语言难题,主动寻求语言学家的专业支持,且此类需求持续增长。

尽管当时语言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作用日益凸显,但语言学家参与司法活动多呈现个体化、非系统化的特征,尚未形成稳定的学科合作机制。

时至1992年3月,来自澳大利亚、巴西、爱尔兰、荷兰、希腊、乌克兰、德国及东道主英国的一批志同道合的法律语言学学者汇集伯明翰大学,举办了首届国际法律语言学研讨会(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Forensic Linguistics)。面对法律实践中日益增长的语言服务需求,与会学者一致认为:随着语言学与法律领域的交叉融合从零散应用转向系统需求,亟需建立国际性专业学术组织,以规范研究范式。正是在此次会议上,致力于推动语言学在司法实践中规范应用的国际性专业学术组织——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ics, IAFL)正式成立。

随后,在1993年7月,IAFL在德国波恩召开了实质性的首届正式会议(1993: 1st IAFL Conference, Bonn, Germany),标志着协会从筹备阶段进入实质性运作,意味着正式对外宣布: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成立了。1994年3月,新成立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与1991年在英国约克成立的国际法律语音学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Forensic Phonetics, IAFP)联合创办了会刊《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期刊》(Forensic Linguistics: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为法律语言学研究提供了首个国际性学术交流平台。

至此,一门学科存在的三大核心标志——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与学术期刊已全部齐备,标志着法律语言学发展进入“自立门户”阶段。该学科正式确立学科地位,与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神经语言学以及计算语言学等诸多交叉学科并行,成为语言学研究的专门分支(吴伟平,1994:44-48)。其学科独立性已得到国际学界广泛认可。

二、国内学者的研究

法律语言学在学科建制初期迅速受到我国学者关注。学者们积极投身研究,不仅与国际学界建立常态化交流与往来,同时还开展引介与研究工作。纵观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短暂的发展历程,以下几方面研究对学科建设起到了奠基性作用。

1.宏观的引介与研究

旅美多年的学者吴伟平博士,在早期阶段便将目光投向法律语言学领域,关注该领域的动态演进,及时引介前沿成果,亦参与国际学术活动与研究,成为该领域中外联结的一位先行者。他在国外发表了一些英文论文,例如:Chinese Evidence vs. the Institutionalized Power of English(汉语证据与英语的制度化权力),刊登在Forensic Linguistics(法律语言学),1995年第2期;再如:Language and law: A data approach to sketching the field(语言与法律:领域勾勒的实证研究路径),于2000年刊登在Language in Action: New Studies of Language in Society(实践中的语言:社会语言研究新论)等。

1994年,吴伟平学者发表了汉语论文《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刊登在学术期刊《国外语言学》,1994年第2期。该文系统梳理了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建制过程,首次向国内学界系统介绍该学科的创建历程与研究范式,使其成为国内学界引介法律语言学的早期推动者。此外,吴伟平学者在《外语研究群言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发表了《法律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的新领域》,系统引介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理论进展与研究方法。

在专著领域,其2002年12月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系统阐述了学科发展史、研究范式、核心议题(含语音识别、录音会话分析、法庭翻译、语言证据等)及研究方法,成为该领域早期重要的入门参考。该书的出版为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搭建了入门认知的基础框架。

随后,在此基础之上,国内学界同人相继发表了系列研究成果,在引介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形成理论引介与自主研究并行的学术格局。这些研究为法律语言学在中国语境下的学科发展提供了支撑,推动了该领域从引介阶段进入初步发展阶段。

首先,林书武学者于1996年在《国外语言学》1996年第1期发表了《一种法律语言学杂志创刊》的文章,概略介绍了1994年创刊的《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期刊》(Forensic Linguistics: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该刊由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与国际法律语音学协会(IAFP)联合主办,文章简要介绍了其办刊宗旨、栏目设置及创刊号核心内容,为国内学界了解国际法律语言学研究动态提供了重要窗口。

其次,庞继贤学者与此同时在《外国语》1996年第1期发表了《语言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司法语言学》,结合案例阐释了语音识别、词法、句法及语用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介绍了基于语料库的实证研究方法。该文为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成为国内较早探讨法律语言学应用方法的研究之一。

2000年,杜金榜学者在《现代外语》2000年第1期发表了《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从基本理论层面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进行了系统探讨。鉴于国外法律语言学起源于司法实践需求,呈现"实践驱动-理论延迟"的发展特征,具有重在应用的倾向,该文首次提出了中国语境下的法律语言学理论框架,对国内该领域的基本理论建设进行了深入探索,彰显了建设性价值。

2002年,胡志清学者在《当代语言学》2002年第2期发表了《司法语言学及司法语言学家的四大专家领域》,从法律语言学的多元研究领域中,总结出四大专家领域——语音、语体、话语结构和意义,探讨了这四个方面的语言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文中通过对语音、语体、话语结构及意义的分析,宏观介绍了这四大专家领域在法律语言学中的各自研究特征,为法律实务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同时也呈现了法律语言学的基本研究范式。

综合来看,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呈现清晰的递进发展轨迹:从一般性引介入手,随后逐渐在介绍过程中融入自身观点。其中,部分研究提出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理论,有的研究还形成了较为系统或体系化的专著。这些研究成果对国外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体而言,上述研究成果主要以宏观理论建构为特征。尽管相关专著中也涉及了具体问题的探讨,但从整体上看,它们共同搭建了法律语言学的基础理论框架,为后续的局部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2.局部问题的研究

自法律语言学引入我国后,除了宏观的介绍性文章外,也有学者针对法律语言学的某些局部问题展开研究,并且有的研究将法律语言学与汉语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例如,《现代外语》2000年第3期刊登了张新红学者撰写的论文《汉语立法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该文将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模式与汉语相结合,深入探讨了汉语法律语篇中的言语行为特点。首先,该文简要探讨了法律语言的一般语用原则、特点以及与法律言语行为相关的理论,其次,接着分析了法律言语行为的功能和分类,最后,通过调查方法对法律言语行为在汉语立法语篇中的实施情况,以及各类言语行为的分类和分布进行了调查与分析,较好地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与汉语实际相结合。

再如,杜金榜学者在《现代外语》2002年第1期发表的《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定位及研究状况》,从另一角度切入,对法律语言学的一个局部分支——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定位及研究现状展开了系统探讨。该文指出,法律语言心理学虽然融合法学、心理学及心理语言学等多学科要素,但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基于此,该文专门探讨了该领域的特殊性、研究目标、研究现状及发展前景等基本问题,为这一分支研究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此外,杜金榜学者还先后发表了《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立法语言的限定语与言外行为》《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评述》等相关论文。这些成果不仅丰富了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也在理论与实践结合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框架,为国内该领域的理论建设与实践分析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体来看,国内学者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以基本理论探讨为主。相比之下,国外法律语言学更注重实践与应用,往往与司法实践及具体案件紧密结合。例如,1996年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因其广泛的社会影响而为国内外公众熟知,国外学者迅速产出相关研究成果,其中部分聚焦于该案的语言层面问题。这种以现实案例为驱动的研究取向,体现了国外法律语言学与司法实践的高度关联性。由于中外法律体系及司法环境存在差异,国内外在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与学术风格上也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此外,近年来关注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国内学者虽逐渐增多,但整体规模依然有限,相关研究成果的数量相对不多,以国外法律语言学为基础的相关论文尚属少见。

三、专业教育与对外交流

1.专业教育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自学科地位确立以来,国内高等教育体系逐步作出回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凭借其在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领域的学术优势,率先在硕士与博士点中相继设立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逐步构建起学术研究梯队,率先于2002年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律语言学博士研究生,并以此为依托为我国培养了首批法律语言学专门人才。该校因此成为我国目前唯一专门培养法律语言学人才的基地,其示范意义与稀缺性尤为突出。

相比之下,其他院校的布局仍处于探索阶段。个别政法院校正尝试申请法律语言学硕士点,但迄今尚无获批消息。在港澳台地区,香港中文大学新雅中国语文研习所开设了“生活中的语言与法律”课程,由吴伟平学者主讲,课程内容贴近日常情境,强调语言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交互影响。

总体来看,我国针对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系统教育尚未普遍开展,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政法院系仅开设基于本土实践的法律语言课程。由于中外法律体系及研究传统存在显著差异,国内外在法律语言学的课程体系、研究取向与实践应用风格上也呈现出较大差异。这些差异本质上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对语言的需求差异: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中,庭审话语的策略性运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分析等需求催生专业语言技能培养;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下,更侧重立法语言的规范表述与法律术语的统一解释。这一差异对本土语境下的法律语言学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对外交流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是目前国际上唯一具有实质影响力的法律语言学学术组织,会员遍及全球,汇聚语言学、法学、司法实务等多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该组织在相关专业教育与学术研究方面蓬勃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国际影响。由其主办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吸引世界各地学者与会,规模宏大,学术氛围浓厚,成为展示前沿成果与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法律语言学引入我国后,一批学者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主要形式之一是参加IAFL主办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

1995年,吴伟平学者在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The University of New England)举行的IAFL第二届大会上提交了论文Language and law: A data approach to linguistic issues in the legal field(语言与法律:以数据方法探析法律中的语言问题),首次代表我国学者出席国际会议

1997年,他赴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出席IAFL第三届大会,提交了论文Evaluation of summary translation ability for linguists in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执法机构语言学家概要翻译能力评估研究),并作大会发言,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学者的国际可见度。 1999年在英国伯明翰举办的第四届IAFL大会是我国学者参会人数最多的一届。吴伟平学者提交了论文Obligations to a Stranger(法律语境中对陌生人的义务),并作大会发言;台湾学者Ms Yun-ting (Amy) Wang提交了论文Language in a Taiwanese court: How does the study of coherence contribute to fair trials?(台湾法庭语言研究:连贯性分析对公平审判的贡献);除此之外,另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Ms Li Wang、香港大学Ms Sandy Wei等与会。跨地区、跨机构的参与反映出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群体的逐步扩展与交流意愿的增强。

总体而言,我国学者通过定期参加IAFL大会,不仅及时跟踪国际研究动态,也逐步建立起与国际同行对话的渠道,为后续深化合作与本土化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走出去”的对外交流方面,国内学者以积极姿态参与IAFL等国际会议,展示了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最新进展,也引起了国外同行的关注。在“请进来”的对外交流方面,目前仅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2002年7月邀请John Gibbons教授,举办法律语言学专题讲座与交流,活跃了该领域的研究氛围,并加强了学术平台建设。

总体来看,国外法律语言学界具有跨国界、合作友好的特点,许多国外知名学者已通过多种渠道与国内学者开展广泛而多样的学术交流,增进了相互了解与友谊,形成“请进来”与“走出去”良性互动的局面,共同推动法律语言学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对外交流在“走出去”方面已奠定初步基础,但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尚显不足;在“请进来”方面则较为有限,渠道与频次均有待拓展。鉴于国外法律语言学本身具有国际性特征,若要在国内实现更大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外学术交流。这既包括学者能够常态化参与国际会议与合作研究,也包括拓展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与学术合作等途径。唯有让研究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国内学者融入国际学术大家庭,该学科才能在我国不断深化发展,并迎来更为广阔的前景。这对于处于引介与探索阶段的我国法律语言学而言,是国际化与本土化融合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结语

总体来看,我国学者在推动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的发展研究中付出了不懈努力,发挥了重要的引介作用,促使学术研究、专业教育及对外交流逐步形成稳定上升的趋势。

当时,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的引介与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事该领域的学者整体规模有限,成果数量不多。受限于资料获取与跨学科人才储备,研究多以引介国外状况及宏观框架建构为主,为后续的本土化探索奠定了初步基础。由于中外法律体系及司法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国外法律语言学与中国语境下的法律语言学在学科定位、核心议题及发展路径上亦呈现出不同特点,进而使得二者在研究方法与学术风格上各具特色。

在专业教育方面,我国针对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系统教育尚未普遍开展,一些政法院系仅开设基于本土实践的法律语言课程,这与国外以司法应用为导向的教学体系形成对照。在对外交流方面,国内学者在“走出去”参与国际会议与合作研究方面已迈出第一步,但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仍显不足;在“请进来”邀请国外专家、引进先进成果方面则渠道有限、频次偏低,有待进一步拓展。

综上所述,国外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引介与发展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要实现从引进到深度融合的转变,仍需在扩大研究队伍、深化本土议题、完善教育体系和拓展国际交流等方面持续发力。唯有如此,该学科才能在结合中国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并为我国法治建设与语言运用的科学化提供更坚实的学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杜金榜. 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现代外语》. 2000(1):100-107. 2)胡志清. 司法语言学及司法语言学家的四大专家领域[J]《当代语言学》2002(2):115-118. 3)林书武. 一种法律语言学杂志创刊[J].《国外语言学》1996(1):48. 4)庞继贤. 语言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司法语言学[J]《外国语》1996(5):45-48. 5)吴伟平. 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J].《国外语言学》1994(2):44-48. 6)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文献源自: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创刊90周年纪念,2003专辑,2003年10月10日出版,183-185。

文献资源:

学术网站:法律语言学研究 (http://www.flrchina.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语言学 (forensicling) 

微信视频号:微明檐影

发布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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