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蔚铭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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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语言学是一门近十年在国外兴起的语言与法律的交叉学科。自诞生之日起,该学科就逐渐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并有相关介绍引入国内。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日益增多,但对于具体的研究范围与核心内容却观点各异,尚未形成一致看法。本文试图以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对研究领域的界定为基础,结合国内学者的相关观点,探讨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与学科边界问题。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语言与法律
一、
IAFL的界定
作为法律语言学领域的国际学术组织,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从成立之初就对法律语言学进行了狭义与广义的界定。在狭义层面,IAFL将其界定为:Narrowly
defined, this means linguistic evidence in court (authorship
attribution, disputed confession, etc.)…(狭义而言,它指的是法庭语境中的语言证据
[例如作者归属、有争议的供词等])。关于广义界定,Sue
Blackwell 的定义是:Forensic Linguistics can be broadly
defined as the interface between language and the law.(法律语言学可以广义地定义为语言与法律之间的交叉领域)。此外,IAFL
明确将自身目标定位为:The association aims to
bring together those working on any aspects of language and
the law(该协会旨在汇聚所有从事语言与法律相关工作的研究者)。
据此,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领域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上可指语言证据,广义上则涵盖语言与法律交叉的各个方面。其中,一切与具体案件有直接关联、在法律语境中实际运用的语言,即为狭义的法律语言学;而一切与语言和法律交叉相关的研究,则属于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吴伟平,2002:3)。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领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最为紧密,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庭语段;(2)法庭口笔译;(3)法律文件的易读性与可理解性;(4)法律背景下如何问讯儿童;(5)庭审语言证据的应用;(6)书面语和口语的作者鉴定。
广义上,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领域没有明确的界限,一切与语言和法律有关的,都可以作为其研究内容。因此,该领域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且庞杂,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入,新的研究领域不断涌现,呈现出开放性特征。
IAFL编制的文献目录将繁杂的研究内容分门别类,共分为20个主要领域、84个下位分支,并可继续向下细分。在每个领域及分支下,收录了数量不等的研究文献,最终形成了一套庞大而开放的研究文献总汇。该总汇所收录的研究内容为法律语言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与参考。
IAFL文献汇编堪称是一项汇聚了众多国际知名法律语言学家共同努力的浩大工程。当位于英国伯明翰大学的IAFL,准备将国际上与语言和法律相关的多领域文献进行分类汇总时,许多活跃在该领域的著名学者纷纷响应,伸出援助之手,其中包括Sue
Blackwell,Judith Levi,Bethany Dumas,Jack Lonergan,Anne
Graffam Walker,Georgia M. Green,Anne Wichmann,Hannes
Kniffka 以及 John Gibbons
等。他们帮助建立了分类体系,为该汇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分类体系的建立实际上是将庞杂的文献条理化,按照不同领域清晰呈现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此外,还有更多知名学者提供了他们收集的文献目录。除上文提到的学者外,还包括
Jeffrey P. Kaplan,Larry Solan,Rosemary M. H. Moeketsi,C.
J. Storey-Whyte,Dennis Kurzon,Robert D. Rodman,Jenny
Ball,Diana Eades,Stefanos Vlachopoulos,Janet Cotterill,Didier
Meuwly 和 Dominic Watt。此外,我国学者吴伟平也参与其中。英国伯明翰大学英语系往届毕业生
Janet Cotterill 和 Tim Grant
还提供了其论文中的参考文献目录。
可以说,IAFL文献汇编是众多著名法律语言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Judith
N. Levi,她将自己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编制的《美国社会科学文献目录》中“语言与法律”部分奉献出来,为IAFL文献汇编提供了重要支持。Levi的这一文献目录是一项非常重要且有影响力的成果,是首次对语言与法律文献进行统计研究的尝试,将其纳入IAFL文献汇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IAFL文献汇编旨在收录法律语言学领域的重要文献,供学术研究参考。其20个上位领域和84个下位分支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本部分仅能以图表形式简要列出其中的20个类目及主要分支内容。
IAFL文献汇编类目
序号 |
类目 |
主要分支内容 |
1 |
语段综合研究 |
文体学、手势语言学、语用学、语义学、心理语言学、歧义分析等 |
2 |
法庭语段 |
审判庭、上诉庭、陪审团、非专家证人、性别语言、双语问题等 |
3 |
可读性 |
法令和法律文件的解释、警察告戒、禁止令、给陪审团的指示等 |
4 |
作者鉴定 |
警察意见书、自白书、剽窃、****书面遗言、恐吓信、遗嘱 |
5 |
讲话人鉴定 |
语音识别、话语鉴定 |
6 |
语言变体 |
非标准变体、少数语言、跨文化交际 |
7 |
口语笔录 |
实录、听写 |
8 |
口译与视译 |
犯罪现场、警察局、法庭口译、译员训练、法庭报告、法律文本等 |
9 |
法律翻译 |
法律口笔译与理论研究 |
10 |
专家举证 |
语言证据与认定、专家证人、庭审报告、专业操守、资格认证等 |
11 |
儿童问题 |
儿童证言、儿童证人等 |
12 |
法律语音学 |
声学与听觉分析、说话人识别、声音伪装、电话威胁、外语因素等 |
13 |
法律统计学 |
统计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14 |
笔迹学 |
可疑文件鉴定、签名真伪、书写特征等 |
15 |
科技 |
计算机软件、语料库建设 |
16 |
历史回顾 |
法律语言学历史回顾与前瞻 |
17 |
观点与文献 |
语言与法律的综合研究与会议论文 |
18 |
其他参考文献 |
其他参考文献及目录 |
19 |
其他 |
语言权利、语言政策、语言合法化、英语运动、双语教育等问题研究 |
20 |
评论 |
对法律语言学重要文献的评论 |
IAFL文献汇编是基于现有文献进行分类整理而成的。由于文献的研究主题较为复杂,一篇论文的主题可能跨越多个类别,其内容也往往具有多层次性。因此,尽管该汇编进行了归类处理,但部分内容仍显零乱,编排带有明显的个人偏好,上下位逻辑关系的处理也存在不足,甚至存在明显的分类冲突。例如,在第8类“口译和视译”中的第6个分支“法律文本”下,收录了一篇由Peter
Tiersma所著的论文Textualizing the Law(将法律文本化),该文探讨的是authoritative
legal texts(权威法律文本)的某些方面,并未涉及翻译问题,因而与“口译和视译”这一类别并无关联。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该文献汇编在文献收集、整理、归类与编排方面,任务繁重且难度较大。因此,尽管存在一些不足,该汇编仍瑕不掩瑜,对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该汇编的切入角度具有多层次性,有的从语言学角度入手,有的从法律角度入手,有的从科技角度入手,呈现出多层次的编纂特点。在这样一个庞大的法律语言学文献体系中,无论你是语言学家、法律工作者,还是对法律语言学感兴趣的读者,都能从中获益,全面了解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脉络,并找到所需的资料。
二、我国学者的界定
上述关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的界定,其优点与缺点均较为突出。其优点在于:狭义界定明确了语言在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领域,广义界定则梳理了庞杂的研究内容,使之更加系统。其缺点在于:狭义界定略显简单化,广义界定的逻辑性尚显不足。
在国内,有学者不区分狭义与广义,而是综合提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领域,试图构建一个更为体系化的研究框架。目前,较为成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1.
语言行为说。该说基于语言行为理论和社会语言学理论(杜金榜,2000:100-103),认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事务中各种活动的语言行为。其研究内容包括语言的一般规律在法律事务中的体现及其变体,因为法律事务的整个过程是通过语言进行的。
关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领域,该说认为,法律语言学是法学与语言学的交叉学科。此外,它还与哲学、心理学、逻辑学、修辞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同时,语言学的多个分支学科,如社会语言学、语用学、语义学、应用语言学、篇章语言学、文体学、翻译学、语料库语言学等,对法律语言学影响深远。
以此为基础,该说提出了理论性研究领域和实用性研究领域。前者主要包括法律语言与哲学、法律语用学、法律语言与文化、法律语言逻辑学、法律语言修辞学、法律语音学、法律语言心理学、法律方言学、法律语义学等;后者主要包括法庭语言研究、法庭翻译、法律双语和多语研究、法律语言技能分析、法律语言技能训练、法律文书翻译、专家作证、法律语料库建设等。
该说的研究领域采用多角度分类方法,具有交叉混合的特点。首先,该说采用边缘学科分类法,以语言学或其他相关学科为基础,将相关语言学分支或学科与法律相结合,并在这些分支前冠以“法律”二字,例如法律语用学、法律语音学、法律语料库建设等。其次,该说还从语言的性质或实际应用出发,根据语言素材进行分类,例如法律翻译研究、双语和多语研究、法庭语言研究等。
该说是我国学者从语言学角度入手,在研究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国外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的有益探索。
2.
三大领域说。该说完全基于国外法律语言学,并结合了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重点。它认为人类语言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口语和书面语。由于法律实践中存在跨语言交际问题,涉及翻译,因此又加入了“双语”。法律语言学由此涉及三大领域:口语、书面语和双语,并以此为纲延伸出诸多主要分支(吴伟平,2002:19-27)。
在“三大领域”中,口语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法律语音学与语音识别、司法口语(含单向与双向口语、口语笔录)以及录音会话分析;书面语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立法语言、准法律文字、笔迹学等相关分支;双语的研究则聚焦于司法领域的翻译问题、双语翻译及法律翻译、以及语言证据(包括翻译中的语言和文化问题)。
该说从庞杂的分支中提炼出法律语言学的主要分支,并将其统揽于口语、书面语和双语三大领域之下,反映了目前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脉络。
该说追求简约,仅以口语、书面语和双语三大领域作为切入点,并向纵深拓展,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脉络清晰地勾勒出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领域,对于初接触者来说易于理解。该说完全基于国外法律语言学,因此强调“应用第一”的原则,所有内容都围绕司法领域中的语言应用问题展开。总之,该说从不同视角出发,通过简约的方式提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语言学学者普遍关注语言与法律这一主题,但由于其学术背景与理论取向的差异,对研究领域的认识不尽相同,因而其看法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正常现象,完全一致反而有违学术发展规律。随着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观点将不断调整、完善并相互借鉴,从而推动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的逐步成熟。
参考文献
-
IAFL
Bibliography[Z]. (www.bham.ac.uk/IAFL/bib/UKCASES).
-
杜金榜.
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
现代外语. 2000(1).
-
吴伟平.
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文献源自: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全国双十佳社科学报,2003专辑,增总26期,2003年10月8日出版,336-339。
文献资源:
学术网站:法律语言学研究
(http://www.flrchina.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语言学
(forensicling)
微信视频号:微明檐影
发布时间: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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