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 IAFL)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5年7月在澳大利亚和英国召开了第六届和第七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在2003年澳大利亚的IAFL大会上,有学者提出动议,批评澳大利亚政府对难民庇护寻求者所进行的语言分析是非专业的,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此后,在随后的两年间,许多国外法律语言学学者逐步开始关注这一领域的动向,纷纷转向对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研究,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展现了该领域学者关注现实问题的优良传统。在2005年英国的IAFL大会上,协会官方明确提出,“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已经成为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一个新的分支。在大会的议程中,协会官方因势利导,安排了更多相关的大会发言,并特别组织了专题研讨会,充分体现了对这一新研究领域的重视。
在短短两年间,“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从问题的提出到确立为法律语言学的一个分支,不仅凸显了该论题的现实意义和影响力,也反映了国际法律语言学的快速发展及其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尽管目前难民问题对我国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全球视野来看,关注其研究动态,可以对我国的相关研究与发展带来积极的启示与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难民庇护的国际背景、语言学家的责任与使命以及“十一项基本准则”三个方面,重点分析这一新兴领域的成因与发展。本文最后一部分将建议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应放眼全球,关注国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动态,并借鉴其关注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风格,共同推动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一、难民庇护的国际背景探源
纵观国际社会,难民问题非常棘手,严重困扰着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以及巴尔干和西非地区战争的爆发,使得冲突四起,危机不断,导致大量人口流离失所,难民庇护申请数量急剧上升。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HCR)20世纪80年代的统计,全球难民申请数量平均每年约为22.5万,而到90年代,这一数字已增长两倍多(Erard,
2003)。时至2002年前后,全球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比利时、荷兰、澳大利亚等,都面临着非法移民和难民庇护问题的巨大困扰。
经济全球化加剧了贫富差距,促使人口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迁移和流动,各种动机的移民与难民身份愈发混杂难辨。这种混杂加剧了资源分配矛盾,也考验各国甄别机制的公平性与效率。据20世纪末统计,约有1.5亿人口生活在出生国之外,占全球总人口的2.5%,其中约10%为难民。联合国数据显示,1990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全球难民总数从1500万增加到2200多万,增长了700多万,1995年曾达到2700多万的峰值。2002年初,联合国难民署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全球难民总数为1978万。其《难民》杂志指出,随着交通和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世界越来越小,难民危机使一些政府拉响了警铃。在这场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中,既有因躲避战火和迫害而逃离本国的难民,也有为寻求更好生活、工作机会或与亲人团聚而移民的人群。
移民大致可分为三类:家庭团聚类、经济类以及人道主义类。难民属于人道主义类移民。前两类移民与人道主义类移民存在本质区别。家庭团聚类和经济类移民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国家有权决定是否接纳;而人道主义类移民则受1951年《难民公约》的保护。根据该公约,任何缔约国不得将难民驱逐或遣返回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这一“不驱逐”原则作为国际惯例的一部分,对所有国家均有约束力。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曾强烈要求相关国家政府停止遣返被拒绝的难民庇护者返回伊拉克及受联合国保护的北部禁飞区(Travis,
2003)。
此外,难民的接纳条件相对宽松。根据相关规定,只要符合难民定义,无论是否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个人均可被视为难民。这种宽松的接纳标准及相关因素,导致一些本属于前两类的移民利用概念模糊或非法手段瞒天过海,鱼目混珠,试图以难民身份达到个人目的。英国内政部统计显示,2001年7月至9月,短短两个月内,就有超过18800名来自阿富汗、索马里和伊拉克等国的公民向英国政府提交避难申请。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欧洲的非法移民数量高达300万,每年有30至50万偷渡客登陆欧洲。英国非政府组织“英国移民观察”调查发现,每年有5至6万政治庇护申请被英国政府拒绝,但实际遣返人数仅为1.15万。此外,每年还有2.5万非法移民未被发现,3.5万逾期居留。越来越多的人因经济原因寻求庇护,这对各国的难民政策构成了严峻挑战。
面对如此现状,一些受到威胁的发达国家依据自身法律体系建立了难民身份甄别程序,并纷纷采取了严格的移民管制措施,以严厉打击“假冒”难民。为解决这一难题,这些国家加强了对难民庇护寻求者身份的识别与界定,以公正、有效地区分“寻求安全”的难民和“寻求经济利益”的移民。在这些程序和措施中,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成为了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识别难民庇护寻求者的出生国或国籍,从另一个侧面为整个身份甄别提供帮助。
二、语言学家的责任与使命
在此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专门机构开始逐步实施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试图缓解不断加剧的难民压力。自1993年起,这些国家陆续开始借助“语言分析”来界定难民庇护寻求者的国籍,以从语言学角度查证其真实出生国。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的司法机构频繁利用赢利性私人公司提供的语言分析服务,导致这类语言分析公司的数量持续增长。例如,瑞典自1993年初就开始广泛采用语言分析手段界定难民庇护寻求者的国籍,并随后设立了闻名世界的Eqvator和Sprakab公司,开始向其他国家出售此类语言分析服务。其中,成立于1998年的Eqvator公司曾受雇于瑞典移民局,其分析人员主要由口笔译人员组成,在欧洲广为人知。这些公司已向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德国、挪威、俄罗斯、瑞士和英国等国出售了服务。截至2002年,澳大利亚已购买了3000次语言测试服务,耗资103万美元(Erard,
2003)。目前,荷兰、德国和瑞士都建立了自己的难民语言分析官方机构。其中,瑞士行动较早,自1997年起就在难民身份识别中采用语言分析方法,由其移民办公室下设的Lingua机构专门负责此类工作。
上述示例表明,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广泛使用引起了语言学家和相关非专业人士的极大关注,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这种争议促使观点激烈碰撞,进而为澳大利亚学者日后公开质疑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有效性与可靠性埋下伏笔。
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这种语言分析似乎是一个不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不少语言学家也认为,此类语言分析有时似乎非常实用。然而,问题并不那么简单,质疑与批评时有发生。Eades等学者(2003)直截了当地指出,一个人的国籍不能仅靠语言来界定,几个关键词和发音通常无法揭示一个人的国籍或种族,因此这种“语言分析”并不可靠。澳大利亚的一些复审难民庇护上诉案件的法官也表示:语言测试的精确性值得怀疑,且没有迹象表明语言分析人员具备足够的经验或资质(Erard,
2003)。英国上议院同样对语言测试也进行了批评:语言测试更像是室内游戏,而非法庭科学(Travis,
2003)。
显然,上述观点冲突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并不成熟,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水平令人质疑,其结论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值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目前,调查与分析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著作寥寥无几。此外,相关学术研究还远远落后于现实需求。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事关重大,涉及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一旦出现差错或漏洞,可能会带来悲剧性的后果。
2003年,五名澳大利亚语言学家开始对澳大利亚政府的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1]。他们在第六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上提出动议,批评这种非专业的语言分析,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这一动议在国际法律语言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过去,学者们主要集中在刑法和民法的语言研究上,而现在,许多人开始转向移民法的语言研究,尤其是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2]。这一转变体现了语言学家对现实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和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
对“难民庇护寻求者案件中的语言分析”的普遍关注由此而来,而澳大利亚政府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则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2003年,这五名语言学家对2000年至2003年间由难民复审仲裁庭(Refugee
Review Tribunal, RRT)判定的58起涉及语言分析的案件进行了研究。其中,48起案件与申请人的要求相抵触,而这48起案件中的35起在申诉中被推翻。基于此,他们得出结论:所谓的语言分析依据的是非专业人员的语言观点,而非语言学原则,因此在观点上不可靠,在方法上无效。此外,难民复审仲裁庭的官员也对这种分析方法的可靠性提出过质疑。因此,这种所谓的语言分析显然不能作为判定一个人国籍的依据[3]。这五名语言学家进一步认为,澳大利亚政府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违反了联合国《难民公约》,并呼吁澳大利亚政府停止此类不可靠且无效的语言分析。
对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质疑,最终聚焦于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分析人员的专业资质是否可靠,二是语言分析应当遵循何种基本准则。
语言分析人员的资质是争议的核心。一旦资质存疑,分析方法和结果的可靠性便大打折扣,有效性更无从谈起;所谓公平、公正与正义也会沦为空谈,甚至损害国家形象。因此,难民庇护案件的语言分析只能由合格的专业语言学家承担。Peter
Patrick通过问卷调查对“合格”作出界定:须在语言学领域接受过系统训练,获得国际公认的高级学位,并在经认证的机构长期从事研究与教学,同时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研究成果[4]。以Eades为首的研究团队指出,许多现职分析人员并不符合上述标准,对所使用方法的有效性与可靠性也缺乏清醒认识;试图仅凭语言特征直接推断国籍,不过是外行的天真臆测。在实践中,他们过度夸大语言分析的功效,而对其局限视而不见。遗憾的是,部分社会语言学家认为,有时候可采用语言证据来界定说话人的语言社会背景,推断其身份或国籍,对此Peter
Patrick等人反驳:这种偶发性的语言分析可能会有些作用,但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逻辑。
关于语言分析人员资质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Erard(2003)指出:即便目标语言是母语,也仅为分析提供便利,并不能替代专业的语言分析技能;况且多数语言分析人员已离乡多年,语言状态早已变化。此外,承担语言分析者多为口笔译人员。尽管许多地方的口笔译行业均有自己的专业资格标准,但是其技能要求与语言分析并不等同。由此可以推断,大多数译员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语言学家资质,也难以运用有效和可靠的语言分析方法来解密难民的语言社会背景,因此不能以此来界定难民的出生国或国籍。
这一质疑是语言学家在评估难民语言分析的有效性与可靠性时普遍提出的观点。此外,语言学家Eades等人(2003)在其调查报告中指出,针对此前瑞典Eqvator公司分析过的案例,经相关语言学家复查后发现:分析人员不具备必要资质,语言分析所依据的语料缺乏科学性,且分析过程未对语言环境进行充分描述——由此可见,此类语言分析毫无价值。瑞典知名难民鉴定机构Eqvator公司的语言分析人员资质不合格,其出具的语言分析报告既缺乏有效性又无可靠性。这一事实从侧面印证了当前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存在重大缺陷,亟需系统性修正,与此同时,也必须正视国际法律语言学界对该领域的普遍性质疑。
上述事例表明,他们的研究始终紧贴现实:一旦发现法律实践中的语言问题,便迅速发声,秉持科学与专业的语言观,摒弃非科学、非专业的做法,倡导公平正义;面对权威,他们敢于直言,向政府部门提出动议,直指缺陷,彰显出学者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如果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对难民庇护语言分析的质疑彰显了他们的社会责任,那么“十一项基本准则”的制定则体现了他们回应时代需求的专业使命。他们用专业知识为针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确立了基础规范。这一规范的问世,不仅拉开了该领域研究的序幕,也迅速吸引多国学者关注,成为法律语言学新分支的奠基石。相关国家的学者更是积极响应,通过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等形式,反复研讨并完善这套规范,力求让难民语言分析更科学、可靠,既经得起学术推敲,也兼顾各国利益。例如,2003年8月15日,夏威夷的火奴鲁鲁
SPCL 夏季年会设专场聚焦难民皮钦语/克里奥耳语分析。荷兰、美国、澳大利亚四位学者提交了四篇论文,分别讨论西非、塞拉利昂申请者在荷兰的语言分析、面谈与分析人员的角色,以及澳大利亚的语言鉴定。十余名与会者就上述论文提出的问题畅所欲言,展开热烈讨论,相互交流了各自在此领域里的经验和观点。这四篇论文分别是《荷兰西非难民庇护申请中的语言分析运用研究》《语言学专业技能在难民庇护申请中的作用——荷兰塞拉利昂庇护者案例研究》《“语言学”难民庇护面谈:面谈人员与语言分析人员的作用研究》和《澳大利亚视角下的难民庇护语言鉴定》。
此外,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5年7月在澳大利亚与英国举办了第六届和第七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在2003年悉尼大会上,五位澳大利亚学者提出动议,批评澳大利亚政府对难民庇护寻求者实施的非专业语言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系统性问题。该动议于7月12日获全体与会代表一致通过,****非专业的和不可靠的语言分析,发布在IAFL官方网站上。此后两年间,许多国外学者开始逐步关注此领域的动向,开始转向难民语言分析研究,产生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充分展现了该领域学者关注现实问题的学术传统。
在2005年英国IAFL大会上,协会官方正式将"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确立为法律语言学新分支。在大会的议程中,协会官方因势利导,安排许多相关大会发言。在大会发言中,学者们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听者与发言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会议室人员饱满,有些学者因找不到座位不得不坐在台阶上。谈起此话题,学者们有说不完的话。虽然一再拖延,因时间关系不得不结束了大会发言讨论。
除此之外,大会还特别安排了专题研讨会,强调了对该新兴研究领域的重视。短短两年间,“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从问题提出到确立分支的过程,既彰显了其现实意义与社会影响力,也体现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在持续发展,其关注现实问题的学术思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可以说,对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中存在的非专业与非科学做法提出质疑,体现了语言学家的社会责任感;而"十一项基本准则"的提出,通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最终使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成为法律语言学的新分支,且展现了语言学家们的时代使命感。这一发展历程既彰显了学术研究的实践价值,也凸显了语言学的社会担当。
三、十一项基本准则
自2000年以来,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合格的语言分析专业人员却相当匮乏。在此背景之下,一些合格的语言学家逐步参与到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此类语言分析之中,从而受到了律师和移民顾问的欢迎。在这些律师和移民顾问所代理的难民庇护申请中,部分申请正是因语言分析导致的不利结果而被否决,因此语言学家的介入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帮助。
至此,学者们通过多种途径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展开了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探讨与研究,焦点集中于如何协同构建难民庇护语言分析的"最佳原则",从而在实践中为语言学家的实际分析提供专业指导。
时至2004年6月,正式提出"十一项基本准则",旨在为语言学专业人员、相关政府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实务活动提供指导框架。该基本准则得到不少语言学家的共同签名,且获得了不少学术团体的认可与支持。在2004年至2005年间,加勒比语言学学会、皮钦语和克里奥耳语语言学学会、英国语言学协会、澳大利亚应用语言学协会、英国应用语言学协会以及澳大利亚语言学学会等六家学术机构,相继通过决议或动议,正式认可“十一项基本准则”,将其纳入会员资格核心条款。在2004年,在"十一项基本准则"正式提出的同年,该准则全文刊载于《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期刊》第11卷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该期刊同期还发表了四篇聚焦难民庇护寻求者语言分析的专题论文。通过这种集中刊载的方式,编委会旨在扩大准则的影响力,推动学界内外对难民语言分析问题的广泛讨论与深度关注。
"十一项基本准则"的出台,既是国际法律语言学领域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起点,也为该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首先,该文献系统梳理了语言分析的背景,详细阐述了十一项基本准则,这些准则获得了语言学界多数专家的广泛认同。其次,该文献明确了合格的语言分析人员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聚焦于初涉该领域的语言学家容易忽视的基础性问题,从专业实践的初始阶段就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关键指引,帮助其准确运用语言分析技能,确保对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评估过程公平、公正且符合专业伦理。再次,"十一项基本准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政府部门提供了专业调查方法的评估标准与实践参照,同时也为遭拒的难民庇护申请者及需要语言与国籍背景关联证据的权益倡导者确立了可资对照的专业框架。
以下将在保持原准则核心内涵的基础上,对其表述方式作适度调整。调整后的内容简述如下:
1.
政府决策应充分采纳语言学家的专业建议;
2.
语言分析应以难民实际社会生活背景为基本依据;
3.
语言分析工作必须由具备合格资质的专业语言学家承担;
4.
语言分析结果具有相对性特征,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研判;
5.
语言分析必须基于有效且可靠的语料开展;
6.
语言学家应提供专业培训与技能资质的证明文件,并享有信息保密权;
7.
母语使用者的语言能力与语言学家的专业分析技能存在本质区别;
8.
难民所使用的语言变体可能跨国界分布;
9.
难民语言可能呈现混合性特征;
10.
面谈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未必是难民的母语;
11.
面谈人员或译员的方言可能与难民使用的方言存在系统性差异
上述基本准则的前七项为“通则”,即宏观提出应共同遵循的准则;后四项为“详则”,即具体提出语言分析过程中应注意的准则。
通则中明确规定:
第一,语言学家的主要职责在于为政府判定难民的出生国或国籍提供专业支持;其出具的语言分析报告仅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不得强制要求语言学家基于该报告直接作出最终结论。
第二,难民的出生国或国籍认定具有较强政治属性,与语言本身并无必然联系。然而,个体的语言表达方式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其成长过程中的语言交际环境会显著塑造其谈吐特征。通过分析语言特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背景,往往能够准确推断出说话者的原籍国。因此,专业的语言分析可以为判断难民的真实来源国提供客观依据,从而辅助移民官员做出更准确的裁决。
第三,合格的语言学家应当具备以下专业资质:首先,需要掌握获得学界认可的最新语言学理论及难民语言分析专业技能;其次,必须深入了解难民语言与其周边国家语言变体之间的差异特征。这些专业能力的认定应当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持有高级语言学学位、发表过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及具有权威专业学术团体的会员资格等实质性证明材料。
第四,语言学家在开展语言分析时,必须恪守专业准则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但同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单纯依靠语言证据难以实现完全准确的判断。因此,在难民身份认定过程中,语言证据必须与其他非语言证据相互印证、结合使用,切忌将语言分析结果作为唯一或绝对化的判定依据。
第五,在语言分析过程中,语言学家拥有对分析语料的选择权。当现有语料在有效性或可靠性方面存在缺陷时,语言学家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要求相关方提供质量更优的语料样本;二是在语料条件不理想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次语言分析工作。这种专业自主权既保障了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也维护了语言学研究的严谨性。
第六,语言学家应当通过简历等材料证明其专业资质与技能,但同时享有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权利。
第七,从事语言分析工作必须具备专业的语言学训练和相关技能。即使是母语者,若未经专业训练,仅凭语言使用能力也不应进行语言分析,因为语言运用能力与专业的语言分析能力存在本质区别。
详则中明确规定:
第一,需要认识到,在世界范围内,语言分布与国界划分往往并不重合,同一种语言经常会在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使用。这一语言地理学特征意味着,单纯依靠语言特征来判断个人国籍可能存在局限性。
第二,在实际面谈或录音过程中,难民的语言使用往往呈现混合特征。由于双语或多语环境的影响,要求受试者仅使用单一语言变体是不现实的,这种语言混成现象正是难民语言的重要特征。
第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后殖民地国家复杂的语言环境下,难民在面谈中可能出现语言运用困难。这种语言障碍不应简单视为身份可疑的依据,因为这些地区特有的语言变体复杂性可能导致沟通误解。
第四,在面谈过程中,当难民使用方言而口译人员使用标准语时,可能产生语言差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难民往往会下意识地尝试使用他们并不熟练的标准语进行交流。这种语言使用的不匹配现象,客观上增加了面谈的复杂性和评估难度。
前文系统阐述了"十一项基本准则"的具体内容,并通过"通则"与"详则"的分类框架,分别对各准则的核心内涵进行了简要说明。至此,"十一项基本准则"的整体框架与核心内涵已完整呈现。
实际上,"通则"部分的基本准则更类似于专业建议,而"详则"中的准则则更像是操作指南,着重指出了语言分析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问题。客观而言,这些准则在内容完整性和逻辑严密性方面确实存在提升空间,实践应用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况。然而,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展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使命感令人肃然起敬——他们以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务实的研究态度,快速响应现实需求,推动制定了由多位知名学者联合签署的"十一项基本准则"。这一开创性工作不仅为难民庇护语言分析提供了及时的专业指引,产生的最为积极的影响,更在国际法律语言学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都是深远而重大的。
四、结语: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启示
国外法律语言学注重实践,关注现实,学者们目光敏锐、视角新颖,展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他们的研究领域和成果更具实践性,产生了深刻影响。对于这样的法律语言学,我们应及时介绍与引进,并在研究与消化的基础上深化和推动我们自己的研究。此外,这样的介绍与引进不仅不能停止,还要不断深入和扩大范围,密切观察与研究国外法律语言学动态,及时将最新发展引入中国。语言是活的,学术研究是动态的,引进与介绍国外研究成果永无止境。
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出路在于聚焦现实中的语言问题。中国法律语言学学者应拓宽视野,关注国际法律语言学动态,学习借鉴国际同行关注现实的学术风格,共同推动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繁荣发展。
注释:
[1]
这五名语言学家是Diana Eades, Helen
Fraser, Jeff Siegel, Tim McNamara和Brett Baker。
[2]
此观点源于澳大利亚学者Diana
Eades在 “难民庇护寻求者案件中的语言分析”专题研讨会(2005第七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上的发言摘要,标题为:Forensic
linguistics and language analysis in asylum seekers cases:
the development of Guidelines by an international group of
linguists.
[3]
参见这五名澳大利亚语言学家于2003年撰写的调查报告:Linguistic
identification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nationality: A
preliminary report.
在此报告里,详细记录了调查结果,论述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这类语言分析应当采取的方法,以及确立了这类语言分析的准则等问题。
[4]
参见Peter Patrick的“难民庇护案件中的语言学问卷调查”(Questionnaire
on linguistics in asylum cases):
http://privatewww.essex.ac.uk/~patrickp/lhr/lhrasylum.htm#Contrib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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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合国难民署公共信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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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署(五十周年).
1951年难民公约答与问.
瑞士:联合国难民署公共信息出版社.
文献源自:
《中国法律语言学展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1日,3页-11页.
文献资源:
学术网站:法律语言学研究
(http://www.flrchina.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语言学 (forensicling)
微信视频号:微明檐影
发布时间:202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