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学术讲座
法律语言学纵横—从一起互发短信性骚扰案谈起

外国语学院 刘蔚铭
时间:2007年10月23日19:30 
地点:雁塔校区 3738教室 听众:本科生和研究生

[返回斋主简况首页]

  • 四个典型的语言证据案例
  • 法律语言学基本问题
  • 语言证据基本问题刍议
  • 法律语言学教育和学习/研究

四个国外语言证据案例(语言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 一句话的失误让一个人受到十年监禁的惩罚
  • “非专家”的语音识别要了一个人的性命
  • 意义分析改变了审判结果
  • Derek Bentley 冤案
  • 杨义巢诉胡肖琼侵犯名誉权案(互发短信性骚扰案)

法律语言学基本问题

  • IAFL和Forensic Linguistics译名
    • IAFL是国际法律语言学的一面旗帜
    • Forensic Linguistics无奈的中文译名:法律语言学
    • 基本研究内容
    • 四大语言分析领域(法律文本翻译/法庭口译)

语言证据基本问题

语言证据概念与分类

  • 由于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差异,国外法律语言学是以应用为起点而产生的,因此它呈现出应用在先,基础理论相对滞后的特点,往往对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探讨不多,所研究的内容体系略显粗糙和零散。
  • 语言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语言证据有非诉讼和诉讼之分。语言证据可能是由语言学家提供的,也可能是非语言学家分析的。从狭义上讲,语言证据就是在法庭上由语言学家完成的工作。(语言证据关系图略)
  • 严格意义上的狭义语言证据是:以诉讼为目的,应用于法庭上的,由语言学家对语言证据资料作出分析并作为专家证人当庭提供或作为报告提交的作为定案依据的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语言证据和言辞证据

  • 语言证据(Linguistic Evidence)一语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语言学。如前文所述,它具有特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在我国,语言证据尚未得到认可与明确界定,更没有法定的语言证据种类和学理分类。在现有的证据制度中,将凡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诉讼证据归属于言辞证据(Verbal Evidence)。言辞证据类别为学理分类,其下由一些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形式的法定证据种类构成。语言证据和言辞证据都涉及语言因素,两者在属性上具有共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存在着巨大差异,极易造成误解。
  • 语言证据属于专家证言的范畴,而专家证言为证据之一种。语言学家是语言证据的主体,也是特殊的证人。他通过自身的证言将语言证据作为专家意见当庭陈述。
  • Gibbons对语言证据的分类;细化后的分类图略;语言分析层面:音位、词语、语法、话语、文体、社会语言变异等;语言证据形式:威胁信、****遗言、剽窃、遗嘱、商标、难民语言分析 语音识别…… 
  • 语言证据涉及的面很广泛。语言证据所分析的内容无穷尽。Tiersma和Solan的界定与语言证据列举。我国某当地法院院长的困惑。
  • 研究语言证据的五个“有利于”。证据的分类有法定证据种类和学理证据分类之分。言辞证据是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分出的证据类别,和语言证据大相径庭。鉴定结论是言辞证据之一种。语言界和法界对“言辞证据”理解差异的分析。(统计图表略)
  • 言辞证据中的“言辞”不能很好地解释和涵盖现实中出现的诸多语言证据资料问题。法界人士严格按照言词证据的法律特定意义展开研究。研究言辞证据必须区分“言词”的普通意义好法律的特定意义。
  • 语言证据(源于专家证人制度)和言词证据(源于相关立法与法规)不在一个框架之内。语言证据关注的是语言证据预料分析,不是法定证据种类的增加。语言证据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语言证据研究与应用不会一帆风顺。

专家证人和鉴定人

  • 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属于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范畴,他的意见则是专家证言,属于一种诉讼证言。专家证人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作为证人的专家在权利义务方面等同于证人,另一方面,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优于普通的证人。专家证人制度以当事人主义诉讼为基础,因此法院并不依职权指定专家证人,而是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聘请。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家证人的功能是单一的,就是向当事人负责。
  • 我国诉讼证据规则实行的是鉴定人制度,主体是鉴定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和专家证人相似。鉴定人做出的结果为鉴定结论,又和专家意见和专家证言相似。但是鉴定人制度是以职权主义诉讼为基础的,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则明确区分鉴定人和证人,即鉴定人不是证人。其次,鉴定人是由法院依职权选任,非当事人聘请。
  • 专家证人的资格问题;语言分析结论的局限性问题。
  • 借鉴与应用专家证人制度已是法界学人和语言证据学者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如果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之间能有所借鉴和融合,那将会给语言证据在我国的研究与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实际上,已经有学者(徐继军,2004)对此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了“鉴定人——专家”制度的理论框架,旨在改革与完善我国鉴定人制度,在此基础上吸收专家证人的长处,将两种融合,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鉴定人——专家”诉讼证据制度。据此,上述两种制度的借鉴与融合是可行的,将国外严格意义上的狭义语言证据纳入其中亦是必要的。
  •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的种类中都有“鉴定结论”这一类别。“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因为,虽然它的表现形式为书面语,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的判断,而且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做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刘金友,2001:206)。据此,上述两种制度的借鉴与融合是可行的,将国外严格意义上的狭义语言证据纳入其中亦是必要的。在此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相关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为语言证据的应用提供便利。

中国语言证据应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

  • 语言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国外相对较多。在我国,语言证据的应用近乎还是空白。2007年3月27日,我国诞生了第一份类似于语言证据鉴定结论的言词分析意见书。“杨义巢诉胡肖琼侵犯名誉权案”。
  • 有效性问题;可靠性问题;语言证据分析人员的资格问题;局限性问题(专业操守);方法问题;可采性问题(证据能力、合法性)。

结语

语言证据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核心,亦是其重要的分支之一。国外法律语言学家的相关研究其实就是以介入司法实践中涉及语言因素的案件起家的。国外法律语言学家就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涉及语言因素的现实问题。在我国加强语言证据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出路在于关注并解决现实问题。中国的学者们应当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理论引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推动语言证据在我国的广泛应用。

法律语言学教育和学习/研究

法律语言学研究海阔天空,它有充足的空间任你遨游!欢迎批评斧正,谢谢!


Back to: 法律语言学研究未名文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