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法规应有法律语言学家参加

—从法律用语“应当”谈起

刘蔚铭
2006-12-04

12月3日,我刚刚开完由华东政法学院承办的“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在乘坐的由上海飞往西安的飞机上看到了西安当地媒体《华商报》上的一则新闻《结婚后患艾滋病 配偶能提离婚吗》。

新闻报道说,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审议《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对宾馆应为旅客免费提供安全套做出规定:宾馆、饭店、洗浴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对于这个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些模糊。“‘应当’是‘可放可不放’还是‘必须放’?”这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放置安全套应该是强制措施,法规中应该予以明确。

从上述报道可以看出,这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犯了一个有关法律用语方面的常识性错误。在立法语言中,“应当”本身就是用来表述一个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因而具有“强制性”语义特征,且广泛用于我国的立法,例如: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以上表述义务性条文中的“应该”即是强制性的,没有别的可能情形。可见,审议此法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懂法律语言。

包括地方法规在内的立法是十分严肃和重要的法律活动。鉴此,在法规的制定与审议中,应有法律语言学家的参加与介入,以使制定的法规经得起推敲和时间的检验,避免常识性错误的发生。

刘蔚铭

2006年12月4日

附录:

新闻报道全文与来源: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审议《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

结婚后患艾滋病 配偶能提离婚吗

2006-12-03 华商网 -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职工因个人性生活不检点感染艾滋病,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艾滋病病人的婚姻生活该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其中关于艾滋病病人的工作、婚姻等规定成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焦点。

法律应不应保护艾滋病病人的婚姻

艾滋病病人的婚姻问题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患艾者是否有结婚的权利,婚后患艾者的配偶能否提出离婚等,这些问题在法律界尚无特别规定。我省曾经为铜川一患艾男子牵线搭桥,寻找了一位三原患艾女子,两人终于圆了结婚梦,这件事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在现实生活中,艾滋病患者与健康人结婚的例子颇为少见。特别是婚后患艾者的配偶到底能否提出离婚的问题,也一直鲜有人谈及。

在昨日的审议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果一个人非因静脉吸毒、不洁性生活感染艾滋病病毒,从而影响其夫妻之间的正常性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婚姻该不该得到保护。这位组成人员建议,我省正在讨论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中,应该明确“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此外,对于草案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之规定,有委员认为,如果是因为职工本人性生活不检点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这种情况应该例外。

宾馆应为旅客免费提供安全套

草案规定,宾馆、饭店、洗浴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对于这个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些模糊。“‘应当’是‘可放可不放’还是‘必须放’?”这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放置安全套应该是强制措施,法规中应该予以明确。同时,针对不少宾馆放置的安全套不但收费而且价格不菲的情况,有委员认为,安全套应该为住宿的旅客免费提供,才更利于遏制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此外,由于近年来存在个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报复社会,故意刺伤他人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草案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不得寻衅滋事伤害他人。但对于违反这条规定怎么办,草案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网址:http://hsb.huash.com/2006-12/03/content_5935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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