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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语言:通俗化与术语化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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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

检察日报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第03版:学术

编者按 法律、语言、法律人是一脉相承的融合体。法律语言既是法律人的办案工具,更是法律人法治思维的体现。法律工作者应按照法治的逻辑驾驭法律语言。本版从今天起刊发系列稿件,着重关注法律语言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应用,敬请关注。

如何找准法律语言研究与司法实务的结合点,使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2013年10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的“2013年法律语言高端论坛”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富有启发性、指引性的答案。

此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法治文化中心和法律逻辑中心联合承办。来自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围绕“法律·语言·法律人”主题,对公诉语言、审判语言以及法律语言理论研究这三方面展开了研讨。

公诉语言研究

公诉人在履行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等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都离不开语言,语言能力(包括书面语言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直接关系公诉业务水平和形象。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认为,审判活动的公开、刑事热点案件的频现以及庭审方式的变革都给公诉人带来了很大压力和挑战,公诉人的语言运用能力尤其是法律语言运用能力亟须提高。

公诉人在询问、讯问和交叉询问中的语言是最引人关注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金轶从叙事角度对刑事诉讼中法律语言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对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的叙事要注意应用好法律语言,刑事案件的精髓是结构化的叙事,公诉人应建立对自己有利、具有说服力的法庭叙事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崔玉珍把法学的证据链和语言学的言语链结合起来,提出了“言辞证据链”这一概念。言辞证据链可以把关键的案件事实固定成证据,从而清楚揭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言辞证据链的形成直接关系到公诉人的询问、讯问或交叉询问的成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彦从公诉人问话的开放度对讯问语言进行了详细分析。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晓敏则对公诉人的询问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情况进行统计,发现了询问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设计了一套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可操作性较强的询问模式。该模式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保护,帮助他们尽早走出心理阴影。

起诉书、不起诉书、意见书等公诉文书的写作是公诉语言研究的另一大重点。有与会代表系统分析了公诉法律文书在语言、结构、表述、句子等方面应当具有的风格,并进而提出公诉法律文书写作应当体现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公诉权的基本属性。一些参会者则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起诉书、公诉词、民事检察不予监督法律文书等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

审判语言研究

法庭审判是最重要的法律活动之一,也是法律实践的最重要形式之一。而审判语言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法庭之上的语言表达适当与否,对诉讼活动乃至司法公正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法官审判语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庭审判语言包括法官口头审判语言(庭审语言)和书面审判语言(裁判文书)。

针对法官庭审语言,河南省高级法院庭长张宗敏提出,法官应根据庭审活动中不同的诉讼主体、庭审场景在法律专业术语和日常通俗话语之间进行必要的切换,从而实现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语言的有效沟通与交流,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晖也提出,法官的庭审语言不应光注重术语化,更应该注重其朴素化和通俗化。河南法官进修学院院长潘家玲认为,法官娴熟运用法律语言与通俗语言有助于法官对整个庭审的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凤仙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分析法官应如何应对庭审时被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打断的局面,以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法官书面审判语言能力主要体现于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展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目前审判机关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还不够理想,事理说不清、法理说不透、文字的逻辑关系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司法现实引起很多与会者的关注和研究。针对上述现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院长赵永纯认为,裁判文书的语言需进一步探索,在制作文书时应注意对控辩意见、查明事实、证据认定、评判理由等内容进行语言构建及法律化处理,从而达到让当事人读得懂、看得明、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及效果。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振峰提出裁判文书应有“四理”:事理、法理、情理、哲理,这样才能使说理达到充分的程度。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吴久宏建议,应对法官进行司法语言的系统化培训。她认为,法官司法语言培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而这一培训应加强与理论研究界的联系、强化法律语言的应用法学研究。

法律语言理论研究

公诉语言、审判语言是两大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所使用的重要语言,而法律语言理论研究则为公诉语言和审判语言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一些与会者也从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以期为进一步的专门研究打下基础。

法律语言的本质和研究方法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洁教授认为,法律语言研究应将法律、语言、法律人结合起来,因为“法律、语言、法律人是一脉相承的融合体”。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又是法律人的办案工具,更是法律人法治思维的体现;法律人的法治思维体现于法律文本中,更体现于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因而法律人的法治思维对法律语言的锻造更为关键。

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刘蔚铭则从老庄语言哲学的视角对法律语言研究中的几个本原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法律语言的本质、法律语言的依据、理论与应用、区分法律语言的通俗化和通俗事务的法律表达、法律语言规范化和职业化问题,以及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运作中的多元平衡等问题,旨在使法律语言更为鲜活。

法律语言表达方式是最为至关重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王松苗认为,法律语言应当力求简洁、恰当、客观、周密。鲁东大学文学院讲师王东海提出,法律文本表述应当注重亲民化,简化法律术语是法律文本表述亲民化的重要方式,可以使法律文本的表述走出“术语丛林”。

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愫贞教授从历史学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她主要对古代判词语言的表意技巧进行分析探究,认为古代判词对现代司法、执法语言运用的整体环境以及司法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等具有启示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

本网站注:文中提及的王东海老师是山东烟台鲁东大学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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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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